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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Francesco ungaro from Pexel

文 / 呦呦鹿鸣黄志杰

刚刚,8月30日傍晚,就“敌敌畏消杀”事件,“厦门市联合调查组”发布了《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

近日,针对媒体报道的厦门绿林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敌敌畏为餐饮门店消杀问题,我市成立联合调查组。经调查,该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性质十分恶劣。公安机关已对法定代表人庄某臣、股东曾某鸣、业务培训主管李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经全面排查该公司提供消杀服务的经营主体,并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场所环境、餐厨用具等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相关指标符合安全标准。我市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制度,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监督。

厦门市联合调查组

2026年8月30日

看了这个通报,第一感觉是自相矛盾:

通报先说“经调查,该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性质十分恶劣”,已将6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但,紧接着,通报又说,“经全面排查该公司提供消杀服务的经营主体,并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场所环境、餐厨用具等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相关指标符合安全标准。”

换言之,全面排查、严格检测后,发现各大餐饮门店都符合安全标准,没问题。那么,既然符合安全标准,既然没问题可以放心用餐,为什么还要刑拘拘留消杀单位的6人?这些人犯罪嫌疑人“性质十分恶劣”在什么地方?

对于消费者来说,我们最关心的是去饭店吃饭是不是安全,如果安全,为什么还要动用刑法、动用国家机器的暴力去处理这6人呢?

是不是令人费解?

所以,我感觉,通报背后,应该还有我们所不了解的消息。

我们先回头看事件的基本事实。

8月24日,新京报记者闫沫琛、苗玉薪发布了一个暗访调查,一家为绿茶、先启半步颠、池奈、凤缘家港式茶点、鱼旨寿司等数十家连锁餐饮企业提供消杀服务的公司,长期使用敌敌畏进行消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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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是厦门绿林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之外,深圳、汕头、重庆,也都有名为“绿林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消杀公司。

消杀人员不仅将农药直接喷洒在餐具、桌椅等处,部分厨具附近甚至还摆放着食材。海鲜被敌敌畏打死的情况出现在十几家门店。

为规避检查,他们将敌敌畏原液灌入矿泉水瓶并撕掉标签,还使用“三无”杀鼠剂。“我们消杀过的餐厅我个人是不会去吃的,打死也不会去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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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事件涉及的大多是精致小清新、简奢类的连锁餐饮。其中,绿茶属于“初代网红”,2026年上半年利润为2.91亿元。记者获取的一份涉事消杀公司7月和8月部分服务场所名单显示,该公司除服务餐厅外,还涉及影院、月子中心、酒店等场所,员工单日消杀近10家场所,单月服务餐厅数量超300家。

可见,“敌敌畏消杀”事件波及面很广,大多数城市里的普通人都有可能与之发生交集。

在我小时候,常听说一些农村自杀事件,他们不约而同使用的就是“敌敌畏”。

餐饮门店用敌敌畏消毒,当然会让食客面临危险。比如,2002年,深圳联合广场因为一楼的咖啡厅请来的环卫公司用敌敌畏消毒,影响到了与咖啡厅贯通的酒楼大堂,正在那里举行联欢晚会的130人集体中毒。还比如,2011年,贵阳一餐馆用敌敌畏消毒,26名食客集体中毒,晕的晕吐的吐还有人流鼻血。

因为“用敌敌畏消杀”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刑法上已经有规定。具体有两条。

首先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处,敌敌畏就属于“毒害性物质”。

其次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查询裁判文书网可知,就在2026年,因为用敌敌畏喷在牛肉上防腐防苍蝇蚊虫,一商家老板被云南鲁甸县人民法院以《刑法》这一条款判刑。

好了,具体到厦门这次事件。目前,已经有6人被刑事拘留,意味着已经在使用《刑法》,那么,具体会是哪一条款呢?

都有可能。前者3-10年,后者5年以下。

但是,看着眼前这份《情况通报》,我不禁对《刑法》产生怀疑。

查阅记者报道原文,我们会注意到一个关键事实:记者是接到餐饮业人士举报后前往暗访的,就在记者追查消杀公司后续作业情况时,厦门市湖里区相关部门也接到线索反映,区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了调查。

也就是说,厦门地方政府的调查非常及时,并未落后媒体太多,也没有给消杀公司和涉事餐饮门店留下太多消除痕迹的时间。

而厦门市最终的通报是:全面排查这家公司消杀过的餐饮门店,不管场所环境,还是餐厨用具,检测后的结果都是符合安全标准。

既然如此大面积的用敌敌畏消杀结果都是符合安全标准的,为什么大家还要对敌敌畏消杀如此担忧如此忌惮呢?放心吃就行了。

用敌敌畏是最省钱的消杀方法,既然已经被大面积检测证明符合安全标准,以后是不是可以推广这种消杀方法?

既然消杀公司的工作结果是让人放心的 ,我们为什么还要去将他们判刑?

确实,前面提及的两个刑法条文中,无论是哪一条,都没有要求一定要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危害结果。前者特别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后者将对人体造成危害后果作为高一阶刑罚的量刑条件。

但,在“符合安全标准”这个结果下,依旧显得很刺眼。

不对劲。一定是有哪里错了。需要我们去探索。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是《情况通报》的落款。

众所周知,这是一件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8月26日,国务院食安办决定实行挂牌督办,并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成立联合工作组,赴实地督促指导案件查办。

换言之,此刻,在厦门有两个“组”。一个是“厦门市联合调查组”,还有一个是来自北京的“联合工作组”。今天发布的《情况通报》,落款是前者,它有很大概率是向“联合工作组”汇报过的结果,但也留下了“联合工作组”发布不同通报的空间。

有可能,等到一份新的通报出来,今天的疑惑会被解开一些?

呦呦鹿鸣202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