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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对应公文为建督罚字〔2026〕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由城市管理监督局归口负责相关处罚督办工作,正式发文日期为2026年8月21日,公开披露了针对亳州谯城风电场项目涉事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处罚决定,明确了事故背景、责任认定与最终处罚结果。

字段公文名称建督罚字〔2026〕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类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发文日期2026年8月21日发布日期2026年8月30日处罚对象王强,涉事工程项目经理处罚事由作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对事故项目现场管理缺失,对2024年9月5日该项目F8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处罚结果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权利告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抄送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事故与责任认定详情

本次处罚对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于2024年9月5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F8风机混凝土塔筒在吊装施工作业过程中突发较大高处坠落事故,事故最终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核定直接经济损失达1832.46万元。后续经事故调查程序,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秘〔2025〕15号文件对该事故的调查报告作出批复,正式认定该起事件属于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确认,王强作为该风电场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负责人的核心管理职责,长期不在项目现场在岗履职,直接导致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体系出现明显缺失,各项安全管控要求无法落地执行,最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明确的个人责任。

处罚执行相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作出本次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100号),当事人完成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本次处罚严格对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以及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作出,吊销涉事人员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罚结果,既是对本次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追责,也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管理人员敲响了履职尽责的警钟,督促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严格落实现场管理责任,防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天眼查数据显示,王强成立日期2014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王强,所属行业为五金产品批发,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实缴资本为空,注册地址为禧龙东区B栋8街区24号。

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公开的行政处罚,对工程建设全行业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监管部门严格依照现行法规与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并全流程公开相关信息,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的刚性红线,也向全行业传递出工程安全监管不缺位、责任追溯可落地的明确导向,为各地住建部门开展同类项目安全管控提供了合规参照标准。

本次处罚对涉事相关主体形成直接约束。涉事项目经理被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直接影响其后续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职业从业资格,也倒逼项目参建各方重新梳理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核查机制,避免出现项目经理长期脱岗、现场管理悬空的漏洞。

该案例也为全行业相关市场主体带来明确启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地,核心依赖关键岗位人员的实际履职,相关企业需完善内部在岗考勤、安全管控闭环等配套制度,从人员管理层面筑牢项目安全生产的基础防线,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