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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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26年8月,一起涉及多名被告人被指控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案件在西北某地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多名被告人在网络发布的讨薪帖文中频繁提及相关地方党政领导的名字和职务——这一行为被公诉机关定性为“恶意关联”,认为通过关联领导制造舆论压力,属于“借故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

案件的核心争议之一,是被告人在帖文中“关联领导”的性质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将普通的工程款纠纷“包装”为“政府不作为”“领导坐视不理”,属于编造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罪。然而,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在通过网络反映欠薪问题时,为何会想到“关联”政府官员?这究竟是“恶意炒作”的犯罪手段,还是长期维权无果后的无奈选择?

本文试图从制度分析和社会学视角出发,结合该案及相关案例材料,回应这一问题。文章认为,农民工“关联领导”讨薪的现象,并非个别人物的恶意操作,而是在合法救济渠道失灵时,弱势群体不得已而为之的制度外自救。其背后的制度逻辑、法律边界与社会成本,值得深入审视。

二、“关联领导”行为的制度逻辑 (一)“领导重视”方能解决问题的制度惯性

在中国行政管理的实际运行中,“关键少数”的作用不容忽视。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这一规定的制度逻辑是:主要领导对辖区内重大事项承担最终责任,只有引起“一把手”的关注,问题才有可能被纳入优先处理议程。

然而,制度设计与管理现实之间存在显著落差。当农民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长期无果,当信访部门将问题层层转办后石沉大海,当民事诉讼耗时长、执行难时,唯一的“捷径”就是让能够调动资源的人知道这件事。在普通劳动者的认知中,“县委书记是全县最大的官,市长是全市最大的官——找他,准没错。”这种朴素的认知虽然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可能不够精确,但它源于对行政权力运行规律的经验观察。

该案中,一位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道出了关键:“腊月二十几,一帮子农民工跟在我屁股后面,恨不得白天干完晚上就拿钱,我该给那些兄弟怎么交代?我该走的程序都走完了,真没办法。”一个已经“走完程序”的劳动者,其行为逻辑已经不属于“正常维权”的范畴,而是进入了“绝境求生”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找领导”是最后的本能反应。

(二)信访制度的“压力型”特征与“领导批示”的杠杆效应

中国的信访制度具有明显的“压力型”特征。信访材料转办、督办、交办的核心逻辑,是通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压力来推动问题解决。2011年发生的一起事件,为理解“关联领导”的制度逻辑提供了极具说明力的注脚。

湖南省纪委一名在职干部“御史在途”在微博上公开叫板长沙县县委书记,就50余名讨薪民工被当地警方拘留殴打一事提出质疑。这位纪委干部在微博中写道:“请问长沙县县委书记、亲自部署诱捕民工的县公安局局长,敢说‘如果这些民工的诉求合理,我立即辞职以谢天下’吗?”事件的起因是,50名农民工被骗至长沙某工地后40天无事可做、未获任何补偿,向当地警方求助却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拘留。纪委干部称,“常有小人向我的领导、同事说长沙县公安局拘留讨薪民工并无不当,因为民工诉求不合理”,他因此选择在微博上点名批评县委书记和公安局长。

这一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的制度特征:在基层治理中,只有当问题进入“领导视野”——无论是被上级领导批示、被媒体曝光、还是被有影响力的体制内人士公开质疑——才可能突破常规的行政流程,进入“特事特办”的通道。农民工在帖文中“关联领导”,本质上是在模仿这一制度运作的潜规则:让领导知道,让问题“上达天听”。

湖南纪委干部事件的处理结果也颇具启示:尽管微博引发广泛关注,但长沙县方面并未因此改变对讨薪民工的处理结论。县委宣传部回应称,经调查认为公安局“出警、处置是正当执法”。但这一事件本身说明,即便是体制内人士以公开方式“关联领导”,也未必能确保问题获得实质性解决。制度惯性的强大力量,使得“关联领导”往往只是一种无奈的求助方式,而非万能的解决方案。

(三)合法维权渠道的结构性失灵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的困境具有结构性特征。有研究指出,农民工维权面临多重障碍:维权意识不足、维权成本过高、职能部门协同不足、监管存在漏洞。工程建设领域的特殊性导致工资结算往往以工程进度为结点,项目结束后农民工可能数月后才能拿到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时间跨度大,调查取证困难,增加了维权难度和成本。

更关键的是,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普遍存在。劳动监察部门指引回住建部门,市级单位推诿至县级政府,最终负责协调的部门又未能有效督促落实。这种“部门踢皮球”现象背后的制度根源,是协同治理机制的缺失和监管责任未能穿透落实。当一套完整的合法维权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失灵时,劳动者只能寻求“曲线救国”的路径。

2012年湖北通山300余农民工“微博讨薪”事件,为理解“关联领导”的制度逻辑提供了另一参照。农民工以《就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致湖北通山县政府80后美女县长的公开信》为题,在网上发帖曝光被县政府拖欠1470万元工程款一事。信中称“因为被您所负责的通山县政府拖欠工资多达1470万元,且拖欠两年以上”。值得关注的是,这封公开信明确将诉求对象指向“80后美女县长”,并以公开信形式发布在网络上,很快引发广泛关注。通山县住建局随后作出回应,虽然否认了“拖欠工资”的说法,称所谓1470万元实际是“工程款”,涉及塌方事故和围岩变更等争议问题。但公开信引发的舆论压力,迫使县政府派出三名县级官员与农民工代表商谈解决方案。

这一案例说明,“关联领导”——特别是以“致领导公开信”的形式——在实践中确实能够突破常规行政渠道的阻滞,将长期悬而未决的纠纷推入公共视野和官方议程。当合法的程序内通道被部门推诿和层层转办所堵塞时,“找领导”就成了最后的本能反应。

三、“关联领导”行为的法律边界 (一)舆论监督与寻衅滋事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的适用,需要严格审查三个要件:一是信息是否“虚假”;二是行为人是否“明知”虚假而散布;三是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在关联案件中,辩护人指出,涉案事实所涉及的欠薪纠纷均有合同、欠条、结算单等客观证据印证,帖文的核心内容——存在工程款拖欠或工资未付——是真实的。公诉机关指控的“恶意关联”,实际上是被告人将“村委会拖欠”表述为“政府拖欠”、将工程款纠纷中的某些主体指向了职能部门领导。这种“关联”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假信息”,需要严格审查——如果核心事实存在,主体表述上的偏差是否达到“捏造虚假信息”的程度?

实务界已有共识: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不应被不当降低。仅仅因为帖文引发了网络讨论或负面评论,尚不足以认定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有学者指出,在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案的办理中,应对实际危害结果与本罪列举的罪状做出明确区分,以防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

(二)“关联领导”不等于“诽谤领导”

在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另一个关键点是:被告人在帖文中关联了相关党政领导,并称其“不作为”或“坐视不理”。需要区分的是:对领导履职情况的批评,与对领导个人人格的侮辱诽谤,在法律评价上具有本质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0条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如果帖文所依据的欠薪事实确实存在,那么“领导不作为”属于对履职情况的评价性意见。评价是否准确,取决于评价标准——发帖人认为“处理太慢”就是“不作为”,职能部门可能认为自己已经“积极协调”——但双方对评价的分歧,不等于发帖人“捏造了虚假信息”。在湖南纪委干部事件中,纪委干部在微博上称长沙县有关部门“文过饰非,维护公安的错误行动”,并点名批评县委书记和公安局长。这种言辞不可谓不激烈,但该行为并未被追究“寻衅滋事”或“诽谤”的法律责任,恰恰说明在事实基础存在的前提下,对领导履职情况的尖锐批评仍属于舆论监督的范畴。

(三)正当权利基础下“手段过当”的定性问题

当行为人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时,其通过舆论施压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即使措辞激烈、手段强硬,也应定性为“手段过当的维权”而非刑事犯罪。界定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与利用网络维权之间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索要的财物是否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

如果行为人具有真实的维权基础,其通过舆论施压的方式虽然可能不当,但仍属于民事维权的范畴,不应轻易入罪。有评论指出,正常的消费者维权、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但“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刻意制造纠纷、胁迫他人破财消灾”,才属于刑事犯罪。二者的界限,归根结底在于权利基础的真实性,而非表达方式的“恰当性”。

值得注意的是,维权手段过当本身也可能产生法律风险。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起案件显示,农民工吴某因被拖欠工资,在社交媒体发布针对包工头的言论,使用“老赖”“黑心包工头”等侮辱性词汇,并公开对方及家人的个人信息,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明确指出:“虽然罗某拖欠工资的行为确有不当,吴某依法享有追索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权利行使必须有法定边界。”这一案例说明,即便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维权手段也不能逾越法律界限——但手段过当的评价应当以民事侵权为起点,而非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

四、“关联领导”维权入罪的制度悖论 (一)合法救济渠道失灵后的两难困境

农民工通过网络“关联领导”讨薪,本质上是对既有救济渠道失灵的反应。从相关案件的材料来看,多数当事人在发帖前已经走过了劳动监察、信访投诉等程序,但因各种原因未能解决问题。当合法的“程序内”途径无法提供有效救济时,“程序外”的渠道就会被激活——这是一种制度自我修正的机制。

但问题在于,当“程序外”的渠道被刑事化时,劳动者就陷入了两难:合法途径走不通,非法途径不能走。一个无法在制度内解决纠纷的劳动者,最终只能选择忍受不公。在陕西农民工张正友讨薪案中,70多名乡亲被欠薪200万元,张正友讨薪不成反被以“寻衅滋事”拘留。后经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发现警方据以定案的收条系矿方伪造,山东省公安厅鉴定确认后,莱芜市公安局撤销了案件。这一案例说明,当劳动者在制度内维权屡屡碰壁时,其“程序外”的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而事实上合法的诉求往往被制度性失灵所遮蔽。

(二)行政不作为与刑事追诉的不对称

与劳动者因“过度维权”被追诉形成对比的是,行政不作为的后果往往得不到相应的追究。有评论指出,法律上虽有“行政不作为”之规定,但定罪标准较高,比如必须“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导致很多处于“行政不作为”和“麻木不仁”之间地带的庸官们安然藏身。正是这种不对称的责任分配,使得劳动者在制度内维权时面临“投诉无门”的处境,而在制度外维权时又面临被刑事追诉的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检察监督等方式,对恶意欠薪行为加强了打击力度。四川眉山一起虚假讨薪案中,陈某、郭某唆使13名工人以“被欠薪农民工”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伪造考勤表、工资单骗取法院判决。眉山市检察院经调查发现:部分考勤表显示工人连续数月全勤,与雨季无法户外施工的客观限制矛盾;多数起诉的工人说不清工地具体位置和施工内容;手机数据也显示多数起诉工人在施工期间从未出现在工地区域。检察机关最终揭穿了这场“讨薪”背后的虚假诉讼骗局。这一案例说明,当“讨薪”本身被用于牟利时,法律应当予以打击——但前提是“讨薪”是虚假的而非真实的。如果劳动者确实被欠薪,其通过公开方式寻求帮助,则不应当被归入同一范畴。

(三)制度设计的两难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当前的法律框架存在一个结构性问题:一方面,《信访工作条例》等规范性文件鼓励群众通过网络等渠道反映诉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要求政府对公众关切“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另一方面,当公民通过网络反映问题的力度超出了职能部门的“舒适区”,这种行为又可能被贴上“恶意炒作”“寻衅滋事”的标签。

两高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明确指出,该解释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网络造谣犯罪,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保护正常合法的网络交流活动”。这表明,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是在打击犯罪与保护言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而非将网络言论空间无限压缩。但这一平衡在司法实践中能否真正实现,取决于办案机关是否能够准确区分“造谣传谣”与“批评监督”、“起哄闹事”与“依法求助”。

五、结语:制度需要向法治回归

农民工网络讨薪“关联领导”的现象,并非个别“网络大V”的恶意操作,而是在合法救济渠道失灵时,弱势群体不得已而为之的制度外自救。将这种行为一刀切地归入“寻衅滋事”或“敲诈勒索”,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反而会制造“寒蝉效应”——让每一个被欠薪的劳动者在发帖前反复掂量:我提到领导会不会坐牢?

问题的真正解决路径,不在于将“关联领导”刑事化,而在于让合法救济渠道真正运转起来。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追讨欠薪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重庆南川区检察院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逐人逐项核查123名农民工的欠薪金额,最终督促朱某、向某全额退还157万余元工资。重庆检察机关还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帮助多名女工追回了被某一人公司拖欠的劳务报酬。这些案例说明,当检察监督等法定救济渠道切实发挥作用时,劳动者无需通过“关联领导”来求得生存的尊严。

正如一位评论者所言:“法无授权不可为”不仅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成为刑事追诉的边界。将公民基于真实事实的批评和求助行为轻易入罪,损害的不仅是具体当事人的权益,更是整个社会对法治的信心。当欠薪问题本身未能得到有效治理,而讨薪者却因“关联领导”被刑事追诉时,制度的公正性便已悄然流失。

参考文献:

[1] “湖南纪委干部对弈长沙县委书记 称谁错谁摘‘乌纱帽’”,央广网,2011年10月24日。

[2] “纪委干部就民工被拘叫板县委书记:谁错谁辞职”,北方网,2011年10月23日。

[3] “农民工微博向女县长讨薪 官方称拖欠说不实”,南方都市报,2012年10月12日。

[4] “维权不能‘任性’ 理性才是正道”,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26年7月15日。

[5]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暖人心 农民工送锦旗致谢”,山东律师网,2014年1月24日。

[6] “重庆南川:逐人逐项核查金额追回157万余元欠薪”,检察日报,2026年8月25日。

[7] “打着‘讨薪’旗号为自己牟利”,检察日报,2026年7月8日。

[8] “农民工维权新方式:微博讨薪的法律风险”,找法网,2026年5月7日。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2024级司法文明专业硕士研究生 陈思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