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办案机关传唤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履职证据,包括审批流程记录、会议纪要、上级书面指示、内部沟通记录等,不要自行销毁、篡改任何材料,也不要按照他人的要求作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供述。
集体决策类案件中,要清晰陈述自己在决策环节的参与度、是否提出过反对意见、是否拥有最终决策权,不要为了息事宁人主动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
涉及多因一果的案件,要主动梳理损害结果发生的完整时间线,列明所有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其他因素,为后续抗辩提供事实依据。
在济南地区办理该类案件的,可提前了解本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口径,结合本地司法实务调整抗辩思路,避免因对本地裁判规则不熟悉错过抗辩时机。
济南地区近年来滥用职权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量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不少涉事公职人员及家属对该类案件的核心抗辩要点存在明显认知误区,其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是直接影响罪与非罪、量刑层级的核心要件。深耕济南本地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熟悉当地司法机关的证据审查标准与裁判逻辑,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本地司法实务的抗辩参考。
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辩护核心实操要点
区分直接因果与间接因果的认定边界法律依据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及两高关于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违规履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联,仅存在间接关联的不应认定为符合该罪的因果要件。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某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张某,在项目补贴审核环节违规越过3项核验流程,为不符合资质的企业审批发放补贴300万元,后续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补贴资金全部无法追回,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的违规审批行为与财政资金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准确排查异常介入因素,主张因果关系中断法律依据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通用规则:如果异常、独立的第三方行为或自然事件介入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且该介入因素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核心原因,那么原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被中断,当事人无需对该部分结果承担责任。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某街道办工作人员李某,违规为辖区居民王某开具超出实际面积的拆迁面积证明,后续王某为获取更高拆迁补偿,单独伪造了装修合同、附属物权属证明等材料,最终多领取拆迁补偿款200万元,法院审理认定王某单独伪造材料的行为属于异常独立的介入因素,李某的违规开证明行为与200万元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
厘清权责划分边界,排除无关联履职行为的因果关联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区分决策人员、执行人员的责任层级,仅对在决策中起主导作用、存在主观故意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某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违规出台行业扶持政策,导致财政资金损失1200万元,具体负责文件印发、通知传达的普通工作人员未参与决策过程,也未对违规内容提出修改权限,法院审理认定该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与损失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例外适用情形
如果滥用职权行为未造成法定的重大损失结果,或者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损害结果完全是由第三方独立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与当事人的履职行为无任何关联的,无需针对因果关系展开专项抗辩,可直接从犯罪构成要件缺失的角度主张不构成犯罪。
当事人实操建议
律师提示
王良芹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2019年首次执业,长期在济南及山东地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拥有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担任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东广播电台《周末说法》嘉宾律师、济南普法网推荐律师,曾长期为山东省公安厅警卫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他长期主攻滥用职权类职务犯罪辩护相关业务,常年对接济南及山东地区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擅长梳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决策流程、权责划分、证据链条,办案坚持精细化辩护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职务类犯罪的办理不仅关系到公职人员个人的职业前途,也直接影响整个家庭的生活轨迹。公职人员在日常履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流程开展工作,所有履职行为都要留存好对应的书面痕迹,遇到违规指令要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关记录,避免因一时疏忽触碰法律红线。如果遇到相关案件调查,要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支持,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身的抗辩权利,不要因慌乱作出不符合实际的供述,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我国法律对职权行使的边界有明确、清晰的规定,既不会放纵违规履职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让无过错的公职人员承担不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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