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度郭家疃村村民肖某、于某称,2013 年 7 月,其家族住宅在凌晨遭遇房屋损毁。该事件曾被法制类刊物刊载报道。十余年来,围绕房屋究竟由哪一方组织实施损毁这一核心争议,肖某、于某先后走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法律救济途径,也持续通过走访渠道反映个人诉求,但相关纠纷至今仍没有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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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杂志,当事人提供)

晨被拆:房屋化为废墟,人身财产双双受损

肖氏家族在郭家疃村的住宅,持有1998年至2001年当地主管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权属证明,用地性质为住宅,权属登记清晰完备。在事发前,这是一家人长期居住的固定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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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明,当事人提供)

2013 年 7 月 3 日凌晨,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破。据肖某、于某二人讲述,事发当日凌晨,还在熟睡的一家人被多名人员带离住所,当时来不及收拾随身物品;数小时后他们回到原地,房屋已经完全损毁,屋内各类物品都被掩埋在废墟当中。

除此之外,家属肖某珍反映,其在拆除过程中足部受伤,经检查考虑为左足撕脱骨折,予以石膏固定治疗;另有一名家属额头受伤,伤口长度约两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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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当事人提供)

财产损失的范围与数额同样巨大。事发后当事人发现财物损失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特殊家族纪念意义的私人物品,包括祖母遗留的金饰、传家物件等;另一类是生产与生活物资,涵盖切割机、电焊机等生产设备,家电家具、建材、现金等日常财物,多数物品因房屋被整体拆毁未能保全。

据过往刊物公开报道,在肖某、于某住所遭遇变故的次日,该区域还有多户村民,也出现过凌晨房屋被损毁的相似情况,该批过往事件,在当年曾引发社会层面的讨论。

心争议:拆除主体认定存分歧

房屋被拆后,“谁组织实施了拆除”成为贯穿纠纷始终的核心矛盾。

肖某等人始终主张,拆除行动由当地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属于行政行为。为核实此事,他们曾向平度市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授权街道工作人员参与拆除的批准文件,最终得到“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存在”的答复。

案件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检察监督等多道法律程序,生效裁判文书载明:案涉房屋处置行为,系郭家疃村委会推进旧村改造过程中实施;当事人家属此前已和村委会签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据此该纠纷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理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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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当事人提供)

对于这一结论,肖某等人始终不予认可。他们表示,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主体虽是村委会,但拆除现场并未出现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场执行的多为当地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签约主体与现场实施主体不一致,是当事人对“村委会自治拆除”这一定性最核心的质疑。

认知分歧让当事人维权陷入难处。根据生效裁判结论,本次房屋处置属于村委会自治行为,无法走行政诉讼追责。当事人称持有相关线索资料,然而在司法环节中,这些材料并未达到法定证明要求,不能佐证其提出的由属地管理部门主导实施的说法,进而形成房屋已毁,但当事人主张的责任主体难以得到司法确认的现实状况。

余载诉求未消,纠纷仍待化解

十余年来,肖某等人持续通过各类途径反映自身诉求,期间曾因跨层级走访被相关执法单位作出行政拘留处理。据当事人讲述,其当时前往国家级信访接待机构,反馈案件审理相关问题,当事人认为该事项不在地方管辖范围之内。

当事人也曾针对在维权过程中人身受限等相关问题,多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当地执法部门作出书面回复称,未查到相关报案记录、东阁地区相关执法部门未对您限制人身自由或对您非法拘禁的相关情形,部分接触沟通属于街道开展的约谈工作,不在执法部门管辖范畴之内。而当事人表示,其手中持有维权期间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回执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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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问题的回复,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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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与受案回执,当事人提供)

在当事人看来,自家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遭到损毁,不仅带来人身与财产两方面损失,当地当年也并非只有他们一家遭遇同类凌晨房屋损毁情况。多年过去,事件的实际责任主体始终未能明确,追责以及索赔的诉求也难以得到落实。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始终围绕 2013 年这起房屋损毁事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希望对 2013 年 7 月 3 日的房屋损毁事件开展立案调查,厘清事件责任主体,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是对房屋损毁带来的人身损伤、精神损失给予相应赔偿,对全部损毁、遗失财物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同时赔付十余年间产生的租房开支,以及维权过程中衍生的各类间接损失;

三是对原有合法住宅予以复原处理,并补偿多年维权产生的误工相关损失。

他们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关注自身现实处境与实际困境,依规介入处置,妥善回应其合理诉求,切实维护普通群众的合法财产与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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