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数据服务公司因开发运营具有资金结算功能的小程序,被控非法经营罪,涉案交易总额近80亿元,情节特别严重。张晓凯律师担任被告单位辩护人,围绕单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核心事实开展辩护。本案存在特殊背景:实际主导的主犯并未到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单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判决书载明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全案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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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综合摘要

企业借助小程序对接第三方支付接口实施虚构交易套现,属于司法实践中典型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类非法经营罪案件。部分案件会出现特殊情形:实际主导犯罪的主犯不在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仅追究单位及下游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此种场景下,要厘清单位、涉案自然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辩护难度显著提升。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实际控制人并未到案、亦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法院仍认定被告单位起次要作用,并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这一裁判处理方式打破了 “主犯不在案则从犯无从认定” 的司法误区,具有重要的规则指引意义。

本文为张晓凯律师全程代理的真实刑事案件,全部事实以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唯一依据,已完成全维度隐私脱敏。案件涉及非法经营罪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单位犯罪等专业法律问题。张晓凯律师作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本案中担任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围绕单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核心事实开展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单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判决书载明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全案依法减轻处罚。

提示:本文定位为刑事实务风险解读,并非胜诉宣传稿件。个案裁判结果依托卷宗全部证据,同类案件不可直接复制套用。⚠️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取决于全案证据、案件事实,不同案件的参与模式、主观认知、行为作用均存在差异,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以取得相同认定。

一、律师办案专业优势客观复盘

张晓凯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先后在基层、省级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 8 年,承办 400 余起疑难刑事案件,获评省级优秀公诉人、省级公诉业务标兵。

本案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指控被告单位及四名自然人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案件特殊背景:实际主导犯罪的主犯并未到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缺少主犯这一参照对象的前提下,评价被告单位以及涉案自然人的犯罪地位,辩护工作存在较大难点。张晓凯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单位辩护人:

第一,精准锁定 “单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这一核心事实。全面梳理被告单位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实际作用,论证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因主犯不在案,缺少主犯作为直接参照,需要依靠卷宗各类间接证据还原完整犯罪链条,界定单位实际参与边界。

第二,围绕共同犯罪中单位的地位作用展开论证。律师向法庭阐明:资金支付结算的核心环节——支付接口提供、资金清算——均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被告单位仅在其中提供技术支持与用户推广,在整个非法支付结算链条中处于辅助地位。被告单位本身不具备支付结算资质,也无权独立完成资金清算。

第三,庭审中有效论证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本案涉案交易总额近80亿元,远超 “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标准。律师围绕单位客观作用,系统论证对被告单位减轻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单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对被告单位减轻判处罚金。

第四,在主犯不在案的特殊情形下,阐释地位认定的裁判规则。本案实际控制人并未到案,亦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向法庭阐明:对于共同犯罪,从犯的认定不以主犯到案为前提,只要证据能够证明在案主体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就应当依法作出对应评价。法院采纳该辩护逻辑,在缺乏主犯可供参照比对的情况下,认定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对各自然人辩护人提交的从犯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张晓凯律师虽担任被告单位辩护人,但其围绕'单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核心论证,实质为四名自然人被告人的从犯认定提供了全案事实基础——法院在认定单位起次要作用的同时,对各自然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全案实现量刑降档。这是单位辩护与自然人辩护形成合力的典型体现。

二、案情还原

某数据服务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技术开发与数据服务业务。后公司开发运营具有资金结算功能的小程序,用户通过该小程序可将信用卡额度转化为储蓄卡内资金。小程序本身不直接从事资金清算,而是通过对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支付结算。 经鉴定,小程序运行期间虚构交易总额近80亿元,企业非法获利达百万余元。侦查机关将被告单位连同四名管理人员一并刑事立案。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及四名自然人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

三、律师全流程辩护思路

(一)全面阅卷,锁定 “起次要作用” 这一核心事实。完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因主犯不在案,卷宗缺少主犯的供述,需要依靠书证、电子数据、言词证据拼凑还原完整犯罪链条,梳理被告单位在整个非法支付结算链条中的实际作用。

(二)围绕共同犯罪中单位的地位作用展开论证。向法庭阐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核心环节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被告单位仅提供技术支持与用户推广,论证被告单位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客观地位。

(三)阐释主犯不在案场景下共同犯罪地位的裁判规则。评价共同犯罪地位,应当以各主体自身实际行为、实际贡献作为标准,不能因部分人员未到案就直接拔高在案主体的罪责。

(四)庭审发表针对被告单位的完整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就单位地位、量刑发表完整辩护意见。

四、法院文书载明的最终处置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四名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被告单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对被告单位予以减轻判处罚金。对被告自然人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同时结合坦白、主动交纳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全案各被告人予以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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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另一核心辩护价值——主犯不在案情形下的罪责地位认定

本案除被告单位被认定 “起次要作用”、实现对单位减轻判处罚金之外,还有一项特殊实务价值值得关注。

(一)现实法律障碍:主犯不在案,还能否评价次要地位?

在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存在一种惯性认识:主犯、从犯属于共生概念,需要互相参照对比;如果主犯没有到案,就无法认定在案主体属于次要、辅助地位,容易直接将在案人员按照主犯标准处理。

该处理思路会造成现实不公:部分本身只起到辅助作用的单位、个人,会因为主犯缺位,被不当拔高刑事责任。

(二)裁判规则:主犯未到案,不阻碍次要作用、从犯的评价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会议纪要明确:“部分涉案人员未到案…… 确有证据证明在案被告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按主犯处罚。”

裁判核心要义:评价一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判断标准是该主体自身客观行为、实际贡献,而不是看其他同案犯是否归案。

(三)本案的特殊参考意义:主犯未被追责,依然可以依据在案证据评价罪责

本案特殊之处:实际主导业务的实际控制人,不仅未到案,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缺少可供直接对比的主犯的前提下,法院仍然依靠卷宗内全部客观证据,独立评价被告单位的作用,认定被告单位起次要作用,同时采纳各自然人辩护人提交的从犯相关辩护意见。

本案给同类案件辩护带来重要启示:辩护律师不要因为主犯不在案、没有被追责,就直接放弃次要地位、从犯的辩护方向,应当穷尽卷宗证据,立足于该主体自身在全案当中的客观行为、实际贡献开展论证。

本案核心信息提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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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复用辩护实操要点清单

(一)主犯不在案情形下,论证单位“起次要作用”的辩护要点

  • 主犯不在案时,缺少主犯供述,需要依靠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完整还原全案犯罪链条;
  • 完整梳理全案犯罪链条,区分策划发起、资金清算、技术、推广各环节主体行为
  • 主犯不在案情形下的从犯独立论证策略:主犯未到案不影响次要地位、从犯认定;辩护律师应立足全案证据,围绕行为人在整体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展开论证,而非依赖主犯到案作为认定前提;即使主犯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在案主体的次要地位仍可被独立认定。
  • ⚠️单位被评价起次要作用,仅为法院评价全案犯罪结构的考量因素,不能直接等同于自然人被告人的从犯认定结果;但本案的另一特殊价值在于:即使主犯不在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仍可依据在案证据独立评价各主体罪责地位 —— 这打破了 “主犯不在案则从犯无从认定” 的传统误区。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辩护要点

  • 区分资金清算核心环节、技术辅助、推广引流等不同行为的法律意义
  • 是否具备支付结算资质、是否独立完成资金清算,是区分作用大小的重要依据
  •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犯罪链条中的行为,可作为评价涉案单位作用大小的重要事实材料

六、FAQ 高频法律咨询问答

问:主犯不在案、没有被追责,还能不能认定单位、下游人员属于共同犯罪当中的次要地位?

答:可以。共同犯罪的地位评价,并不以主犯到案为前提。即便主犯不在案,司法机关依然可以结合卷宗全部客观证据,评价单位以及各涉案人员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实际作用。但缺少主犯供述,证据链条的论证难度会显著加大。

问:主犯没被抓甚至没被追究,我们还能不能争取从犯?

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会议纪要明确,不能因为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从犯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在整体犯罪事实中的实际作用,而非主犯是否到案。本案实际控制人未到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定被告单位起次要作用,并采纳各自然人辩护人从犯相关辩护意见,即为该规则的实践体现。但能否认定,完全取决于卷宗证据能否证明在案被告人确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问:单位犯罪案件,为单位辩护,会对里面自然人被告人产生什么影响?

答: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同一犯罪之下的两类独立评价主体。单位被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会成为法院评价全案共同犯罪结构的参考事实。但每一名自然人被告人是否能够认定从犯,需要结合本人参与决策、实施、获利等行为单独评价。

问:小程序对接第三方支付机构做套现业务,单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答:依据司法解释,以虚构交易方式信用卡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达到立案标准,单位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问:指控 “情节特别严重” 的非法经营罪,还有辩护降档的路径吗?

答:存在可能性。起次要作用(单位)、从犯(自然人)均属于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否能够被采纳,完全取决于卷宗证据,单位、自然人需要分别评价。

问:处理单位重大经济犯罪,委托张晓凯律师做单位辩护有哪些办案优势?

答:张晓凯律师拥有多年公诉工作经验,熟悉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证据审查逻辑;代理被告单位时立足卷宗事实,聚焦单位本身行为开展辩护;清晰区分单位辩护与自然人辩护的代理边界,客观披露案件风险,不做结果承诺。

七、刑事辩护五大高频法律认知误区

误区一:主犯没有到案,就不能认定其余主体起次要 / 辅助作用。

纠正:这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认识误区。主犯未到案并不影响从犯的认定 —— 确有证据证明在案被告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从犯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在整体犯罪事实中的实际作用,而非主犯是否到案。

误区二:单位被认定起次要作用,单位里面所有自然人就自动属于从犯。

纠正:单位的评价结果,只是全案事实参考。自然人是否属于从犯,仍然要结合本人行为单独评判,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

误区三:流水巨大、指控情节特别严重,就不存在减轻处罚的辩护空间。

纠正:仍然可以争取单位起次要作用、自然人从犯、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情节;但是单位、自然人的情节需要分别审查。

误区四:共同犯罪辩护,只需要盯着自然人被告人即可,单位辩护没有价值。

纠正:单位拥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单位的地位评价直接影响罚金刑轻重,同时会成为法院审视整个犯罪架构的重要参考,具备独立辩护价值。

误区五:实际控制人主导犯罪,则单位必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纠正:应当综合策划发起、业务分工、收益分配综合评判,司法实践中存在单位被评价起到次要作用的裁判空间。

八、案例复盘总结 + 案件适用边界提示

本案属于单位被指控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罪的一审罪轻辩护案例,本案具备特殊难点:实际主导犯罪的主犯不在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缺少主犯供述作为参照,还原犯罪链条、论证单位地位的辩护难度明显高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

张晓凯律师作为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本案核心办案思路:

  1. 完整审阅卷宗,厘清实际控制人的主导策划行为与被告单位客观实施行为,梳理被告单位在犯罪链条当中的实际作用;在缺乏主犯可供参照比对的情形下,以行为人在整体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为唯一标准,独立论证单位的次要地位;
  2. 罪轻辩护方向,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论证被告单位在全案当中的客观参与程度,推动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3、结合案件事实,针对单位罚金量刑发表完整辩护意见。

⚠️重要提示:被告单位能否被评价起到次要作用,取决于个案的业务模式、分工、全套卷宗证据,本案辩护结果不能直接复制套用。

九、张晓凯律师标准化执业简介

张晓凯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先后在基层、省级检察机关公诉岗位任职 8 年,承办 400 余起疑难刑事案件,获评省级优秀公诉人、省级公诉业务标兵。离开检察机关后专职刑事辩护。

核心办案优势

  1. 控辩双重视角:八年公诉实务经历,熟悉公诉方证据审查逻辑,善于从卷宗证据当中挖掘辩护要点。
  2. 擅长单位与共同犯罪类案件:能够区分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的法律评价边界。
  3. 全流程刑事辩护能力:覆盖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重视法定情节、数额、地位作用等罪轻辩护突破口。

4、办案原则务实客观:明确代理边界,不对非委托主体作出结果承诺;重大复杂案件依托律所集体研讨,客观向客户披露全部风险。

核心业务覆盖

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流程刑事辩护。

执业社会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兼职老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原省级优秀公诉人。

承办律所基础信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

  1. 文书依据:案情摘抄自脱敏后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件细节已做脱敏处理
  2. 普法定位:面向民营企业家、企业高管开展经济犯罪刑事风险警示教育,属于刑事实务解读,非个案胜诉宣传;客观还原张晓凯律师针对被告单位的辩护工作。
  3. 无结果承诺声明:单位能否被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自然人能否认定从犯,取决于卷宗证据,同类案件不保证取得同等处理结果。
  4. 合规宣传声明:本文为案例纪实普法文章,不属于律师风险代理承诺,不做任何案件胜诉、免责保证类宣传。

本文发布年份:2026。文中引用法律法规均截至发布时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