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型网络传销案件中,对于虽在组织中级别较高、但并非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的被告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地位、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在办理重大复杂传销案件时,应当从当事人在组织中的实际作用出发,准确界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依法争取从犯认定。
案情简介
某社交电商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涉案金额巨大,从侦查到一审历时三年,一审庭审用时35天。当事人L某(第二被告)被指控为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之一。L某在传销组织中虽然级别较高,但其并非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L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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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团队通过详细梳理证据,提出L某在传销组织中虽然级别较高,但其并非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同时,L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L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从犯地位与缓刑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在大型网络传销案件中,即使当事人在组织中级别较高,但若其并非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仍可能争取从犯认定,从而适用缓刑。从犯认定、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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