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不履行上述批准程序而是以走私的方式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出境。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李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案
1.案情简介
2022年起,李某与在香港从事人体血液检验鉴定的人员(在逃)商定,合作走私血液到香港进行胎儿性别检测等鉴定谋利。李某在我国境内通过向医生、亲友介绍等方式招揽客户进行胎儿性别检测等鉴定,与客户达成协议后,安排客户将需检测的血样寄往深圳指定地址,由上家安排将血样走私至香港进行检测,再将检测结果通过李某反馈给客户。李某以此方式将30多人的血样走私出境进行鉴定,从中非法获利数万元。
2024年9月初开始,李某与在香港从事人体血液检验鉴定的一名香港男子(在逃)商定,协助对方走私血液到香港进行胎儿性别检测等鉴定谋利。由该男子一方在我国境内招揽客户进行胎儿性别检测等鉴定,让客户将血样寄给李某收集转运。李某租赁了东莞市作为收货地点,从同年9月17日起组织周某、蒋某、肖某(另案处理)在该处收取客户寄来的血样,根据血样信息和检测需求填写香港某化验所的送检表格,将血样统一打包后寄送到上家指定的深圳地址,由上家安排将血样走私至香港进行检测。李某等人协助上家以此方式将900多人的血样走私出境进行鉴定。
2024年9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抓获李某等人,当场查获装有144人血样的试管210支以及送检表格、快递单等一批。后李某向公安机关退赃3万元。
2.律师分析
李某参与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李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李某等人主要实施收集、转运人类血液样本到上家指定地点等行为,未参与出境通关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法院决定对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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