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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律所代理劳动争议两案,突破一审“填平原则”,为当事人多争取6万余元工伤赔偿,维护劳动者权益。

在劳动争议案件里,二审改判本就不易,涉及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等复杂法律问题时,扭转一审判决更是难上加难。然而,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两起劳动争议案,却成功实现二审改判,为当事人额外争取到了赔偿款。
李先生、马女士夫妇同为某食品公司员工。2016年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5月15日,二人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事故后,他们从交通事故责任方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随后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经劳动仲裁进入诉讼程序,一审法院虽确认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但在计算款项时采用“填平原则”,认为二人已获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不应在工伤待遇中重复支付,这使他们本应获得的工伤待遇大打折扣。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认为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偏差,决定上诉并主攻三大难关。其一,破除“损失填平”的思维定势。律师指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源于不同法律关系,前者基于社保关系,具有保障性质;后者基于侵权行为。除“医疗费用”外,劳动者有权同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等并非实际支出费用,与侵权赔偿对应项目性质不同,理应兼得。其二,厘清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以“损失补偿原则”为由拒赔,律师则指出,“雇主责任险”保险标的是用人单位应负的赔偿责任,只要雇主责任成立,保险公司就应依约替代赔偿,其拒赔理由不成立。其三,突破“仲裁未诉事项”审理限制。针对李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比例过低问题,虽仲裁后未单独起诉,律师仍请求二审法院依职权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利益。
中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明确“竞合项目”可双重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不因侵权赔偿而抵销;将仲裁未诉事项纳入全面审查,体现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认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依约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不得以“损失填平”为由拒赔。
对比一审与二审判决,马女士一审获赔31551.03元,二审改判后获赔58669.72元,额外争取到27118.69元;李先生一审获赔154313.88元,二审改判后获赔187609.18元,额外争取到33295.30元。二人合计额外获赔60413.87元。
此案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工伤职工享有“双重赔偿”权利,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同时追求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也厘清了商业险赔付逻辑,雇主责任险旨在转移用人单位风险,保险公司不能以“损失填平”拒赔。更体现了律师的价值,他们精准识别法律争议核心,通过清晰论证说服二审法院。这也启示我们,二审改判虽难,但只要事实清楚、法理明晰、策略得当,仍可通过二审程序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此次成功代理,不仅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也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力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