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律师: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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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涉嫌走私无人机,一个月前被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里。前些天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我们听说案件之后又回到了缉私局手上,这是不是意味着检察院也认为证据不足,退回缉私补充侦查呢?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你所说的情形不是“退查”而是“捕后侦查”。两者是有区别的,走私案件的退查一般是指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而捕后侦查是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后的继续侦查,其时案件还没有侦查终结。
2、另外,从检察院给缉私局出具的文件也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前者是“补充侦查提纲”,后者是“捕后侦查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退查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补充收集证据。
3、捕后侦查意见。对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就完善证据体系、补正证据合法性、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等事项,向公安机关提出捕后侦查意见。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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