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不要隐瞒参与经过、获利金额、上下游关联人员等核心信息,避免因供述反复被认定为存在串供风险;
主动配合办案机关退缴赃款、退回涉案物品,在能力范围内积极争取被害人谅解,将退赔凭证、谅解书及时提交给办案单位;
提前准备好本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地不动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等材料,证明自身社会关系稳定,无逃匿风险;
不要轻信非专业人员提出的“花钱捞人”等不实承诺,所有取保候审申请都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交,避免额外遭受财产损失。

青岛即墨地区近年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饰隐瞒罪”)的刑事案件存量逐年上升,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对该类案件的取保候审适用规则存在明显误区,部分人误以为只要全额退赃就必然能获得取保资格,实际上本地公检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取保申请有明确的统一裁量标准,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本地深耕刑事领域的专业律师。

掩饰隐瞒罪申请取保候审的核心适用要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取保前提首先所有取保候审申请都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法定要求: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实务常见场景:当事人张某为青岛即墨本地居民,2023年因碍于朋友情面帮忙转卖3部盗窃所得的手机,涉案金额共计1.2万元,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无任何前科劣迹,经办案机关初步审查其法定量刑区间符合拘役及附加刑范畴,满足取保申请的基本前提。

涉案情节属于轻质性范畴针对掩饰隐瞒罪的专项审查要求,涉案情节需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涉案金额未达到山东省规定的10万元“情节严重”阈值,当事人未参与上游犯罪的预谋、仅起到辅助中转、代收代卖作用,获利金额较低,且未造成上游赃款赃物无法追回、被害人损失无法弥补的后果。相关裁量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实务常见场景:当事人李某在即墨区经营二手数码门店,2024年因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收购了他人诈骗所得的2台笔记本电脑,涉案金额共计8700元,无证据显示其与上游诈骗人员存在共谋,涉案电脑已经全部追回,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人身危险性评估符合要求办案机关会重点核查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过往记录,确认其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逃匿的风险:当事人为初犯、偶犯,无累犯、再犯记录,在青岛即墨本地有固定居所、稳定工作,能够保证随传随到,不存在干扰证人作证、串通上游人员供述的可能。若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人身危险性评估会优先考量。实务常见场景:当事人王某为即墨区某企业在职员工,因丈夫要求帮忙转账3万元来源不明的款项涉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其已怀孕2个月,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社会关系稳定,人身危险性较低。

不适用取保候审的例外情形

若存在以下情形,即便满足上述基本要件,一般也不会准予取保候审: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曾因涉财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上游犯罪主要人员尚未归案存在串供可能、涉案赃款赃物未退赔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当事人有过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记录等。

当事人及家属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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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孙丛丛律师为山东曲阜师范大学法学学士,2009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现执业于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深耕青岛即墨本地法律实务十余年,长期主攻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内的各类刑事案件办理,常年对接青岛即墨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取保审查标准与证据认定规则。除刑事领域外,孙丛丛律师同时深耕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商事合同、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核心领域,精通企业用工风险防范,长期为即墨本地各类政企单位提供常态化法律顾问服务。办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法理与情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定制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严谨的执业态度获得了本地客户的广泛认可。

很多涉掩饰隐瞒罪的当事人往往是碍于亲友情面、或是贪图小额利益一时糊涂触犯法律,本身并不具备严重的主观恶性,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危害,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是兼顾法律的刚性约束与人文关怀的体现。当事人及家属遇到相关问题时,优先梳理清楚案件事实,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工作,依照法定流程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即可,不必过度恐慌,更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走捷径,反而造成更加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