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区清泉镇一男子家中,竟然藏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洲灰鹦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凯克鹦鹉、彩虹吸蜜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等共计21只。这并非“动物园”,而是该男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证。

8月31日,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了解到,近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公安环食药侦大队联合清泉派出所,对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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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自今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通过社交平台非法收购、出售上述鹦鹉,获利巨大,经鉴定涉案总价值达19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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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名录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非洲灰鹦鹉列入CITES附录Ⅰ,在我国参照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白腹凯克鹦鹉、彩虹吸蜜鹦鹉、太阳锥尾鹦鹉列入CITES附录Ⅱ,在我国参照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据办案民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不以牟利为构罪前提,单纯为个人观赏、把玩而非法收购、饲养保护级鹦鹉,只要涉案物种、价值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且合法来源的除外)。

记者 陈恬 供图 青白江公安 责任编辑 罗皓 编辑 王奕然 审核 朱光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