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因用人单位以“多次迟到、早退视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用人单位将迟到早退直接等同于旷工的规定“较为苛刻、不具备充分合理性”,且其发现违纪情形后未按规章制度履行警告程序,亦未给予必要提醒与规劝,构成违法解除。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将“解除背景”作为核心审查要素,结合用人单位曾要求劳动者自行离职的事实,认定其解除行为欠缺合理性与善意。本案对司法实践中审查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正当性、防止用人单位以形式合规掩盖实质违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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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刘某于2023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负责在某超市摊位招揽顾客,属外拓岗位。公司组织刘某学习《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连续旷工2次或年累计3次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6月,公司曾就刘某旷工4天作出《处罚通报》给予严重警告。2024年6月14日,公司总监查岗发现刘某未在岗,微信督促其到岗。公司随后调取监控,发现刘某6月6日至25日期间多次迟到、早退。公司称曾就迟到早退与刘某多次沟通但无法提交证据,刘某否认。公司曾提出让刘某主动离职但遭拒绝。2024年6月25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为由发送《解聘通知书》。刘某实际出勤至当日,工资发放至5月。刘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经法院核算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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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辩观点

某公司诉称,其《员工手册》合法有效并已公示,刘某持续性恶意旷工严重违纪,达到解除条件,法律未要求对严重违纪需多次警告后方可解除,一审判决错误增加企业义务;关于2024年6月工资,公司提交监控视频证明刘某日均脱岗2至3小时,一审酌定2500元无事实依据。刘某辩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合法,且公司发现迟到早退情形后未及时提醒,此前曾因旷工给予警告,此次却直接解除,标准不一,属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801.83元、2024年6月工资2500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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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山说法

二审法院围绕“解除背景的司法审查”这一核心争点,从三个层次展开说理: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不能停留于形式合法,须深入审查解除背景与实质正当性。 法院指出,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性特征,人民法院在审查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时,需对解除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以形式上符合规章制度的方式,掩盖实质上缺乏合理性与善意的解除行为。本案中,公司虽主张解除系因刘某严重违纪,但法院并未止步于对违纪事实本身的审查,而是进一步审查了违纪行为发生后的处理过程、双方沟通状况及公司的主观意图。

第二,解除背景中的“程序履行缺失”与“预谋替代”构成审查的关键要素。 法院查明,公司在发现刘某2024年6月多次迟到、早退后,仅于6月14日微信督促一次,未再与刘某沟通,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对旷工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罚”,亦未给予刘某任何改正机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23年6月公司曾针对刘某旷工4天及时作出《处罚通报》并给予严重警告。两次处理在违纪性质、处理程序上的显著差异,结合公司曾主动提出让刘某“自行离职”而遭拒绝的背景,法院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并非基于对违纪行为的规范管理,而是在“劝退”未果后,以事后收集的违纪事实为借口实施的替代性解除方案。这一认定将解除行为的审查从“刘某是否违纪”的事实层面,提升至“公司解除的真实动因是否正当”的实质层面。

第三,解除背景的审查结论直接决定解除行为的法律定性。 法院综合全案解除背景后认定,公司未给予劳动者必要限度的规劝、警示与改正机会,其解除行为不符合自身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亦与以往管理惯例相悖;公司“劝退不成即解雇”的行为模式,反映出其解除的真实目的在于规避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而非维护正常的用工管理秩序。据此,公司解除行为欠缺合理性与善意,构成违法解除。赔偿金数额按离职前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2年2个月)核算为14801.83元。

此外,关于2024年6月工资,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刘某确为该月提供了相应劳动,但因存在多次迟到早退应适当扣减,酌定工资25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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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山律师

中共党员,法学、工商管理本科学历,现为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成员。

李景山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心怀法律梦想,热爱律师事业,热心公益事业,多次在山东省、潍坊市律协组织的律师行业论文评选中获奖,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房地产从业经验,熟知房地产开发全过程以及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独到见解,擅长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李景山律师办理的某央企与某建设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入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经典案例

主要荣誉:潍坊市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热心公益好律师”、潍坊市2022年度“法润鸢都、普法之星”优秀个人,2020-2025年连续六年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

学术研究成果《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效力与适用实证分析》获2023年山东省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商超等批发零售企业商标权保护路径研究》获2022年山东省优秀论文三等奖、《黄骅某公司、天津某公司与寿光某物流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代理词》获2022年潍坊市法律文书优秀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权变动时点探析》获2021年潍坊市律师行业优秀论文评选二等奖、《浅议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获2020年潍坊市律师行业优秀论文评选三等奖、《浅析我国股东知情权保护制度》获2019年潍坊市律师行业优秀论文评选三等奖。

擅长领域: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法与股权、房产建工法律实务、劳动用工等、重大涉经济刑事犯罪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