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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云市监昭昭处罚〔2026〕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昭通市昭阳区小满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同时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两项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昭昭处罚〔2026〕236号 当事人名称昭通市昭阳区小满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25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好”泡面帮熏煮香肠(净含量40克)14根、“美好”泡面帮熏煮香肠(净含量80克)1根、“双汇”藤椒风味香肠(净含量40克)1根;2.没收违法所得1元;3.罚款500元。罚没合计501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截至2026年6月1日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昭通市昭阳区小满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共有三款预包装香肠超过保质期:一是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9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40克的“美好”泡面帮熏煮香肠,共14根,售价1元/根;二是生产日期同为2025年11月9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80克的“美好”泡面帮熏煮香肠,共1根,售价2元/根;三是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18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40克的“双汇”藤椒风味香肠,共1根,售价2.5元/根。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涉案食品具体购进日期与购进数量。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核查,上述净含量80克装“美好”泡面帮熏煮香肠已有2根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其余涉案过期食品均未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合计22.5元,违法所得共计1元。

调查过程

本案来源于消费者投诉,2026年5月28日,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来的投诉,投诉人称该公司经营的沃美龙便利店售卖过期食品。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场发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请示批准后,依法对涉案过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相关文书,当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部门依法询问当事人、调取核对经营台账与供货商资质资料,所有证据材料均经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2026年8月18日,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关于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与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相应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规模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按照处罚与教育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最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没收涉案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元并处罚款500元,罚没款合计501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昭通市昭阳区小满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3月2日,法定代表人戚雪林,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建设南街61号内。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戚雪林100%10万元人民币2018年8月31日

点评分析
作为微型零售商贸企业,本次处罚暴露出我方食品经营合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未落实法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及时清理临期、过期食品,直接引发消费者投诉。虽本次罚没金额较低,但也警示我方需尽快完善食品进销存台账,定期排查在售食品效期,筑牢食品安全合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