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舒奕涵律师代理的一起涉金融机构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顺利审结,法院最终采纳其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作为第三人的某银行无需承担任何用工给付责任,有效帮助委托人规避了大额连带赔偿风险。
本案中,劳动者张某某自2008年起即在某银行经营场所内从事信用卡相关业务,期间多次变更签约用人单位,2018年后张某某与某金融服务公司签署两份以完成项目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与其续约,张某某遂提起仲裁及诉讼,主张合并全部工作年限计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多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诉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按照15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支持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驳回了赔偿金及加班费的诉求,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银行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二审诉讼。
作为专注劳动争议、金融法律服务领域多年的专职律师,舒奕涵执业8年以来,不仅具备三级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法律顾问等专业资质,还现任滨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金融、保险业务委员会秘书长等职务,常年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分行等多家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熟悉金融行业用工模式的合规要求与司法裁判口径,2024年4月还被共青团滨州市委评为“滨州市青年岗位能手”,专业能力得到行业及社会的广泛认可。接到某银行的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材料,找准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即某银行是否需要对张某某的诉求承担用工连带责任。
办案期间,舒奕涵逐一核对了张某某历年劳动合同签署主体、工资发放记录、考勤管理主体等材料,同时整理了某银行与某金融服务公司签署的多份业务外包协议、业务结算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在庭审中明确提出两大核心代理观点:其一,某银行与某金融服务公司之间属于合法的业务外包合作关系,银行仅对金融服务公司交付的业务成果进行质量监督,从未对张某某进行人事任免、薪酬核定、考勤考核等人事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构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其二,针对张某某提出的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银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结合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相关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责任承担主体为新用人单位,银行不属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畴。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环节的充分论证,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舒奕涵的代理观点,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某银行无需承担任何给付责任,成功帮助委托人排除了用工连带风险,案件办理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本案的审结不仅为金融机构业务外包模式下的用工责任划分提供了典型参考,也给广大劳动者、用工主体敲响了合规警钟。对劳动者而言,在入职及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核实签约用人单位的主体信息,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等核心证据,避免在主张权益时混淆责任承担主体;对采用业务外包模式的企业而言,应当签署规范的业务外包协议,明确双方权责边界,避免直接对外包员工进行人事管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实际用工主体进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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