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运动品牌 Lululemon 起诉同行 JU ACTIVE 图形商标侵权,一审未获法院支持。同样带有圆形外框,为何不认定近似?本案揭开图形商标司法判断底层逻辑,对企业商标布局、品牌设计具备现实参考价值。
案件详情
Lululemon 是全球知名瑜伽运动服饰品牌,公司主体为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其核心图形商标由希腊字母 Ω 变形设计而来,图形外带有圆形轮廓,该图形商标经过长期市场使用,在运动服饰领域具备较高知名度。
本案被告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主体运营 JU ACTIVE 运动服饰品牌,同样使用一枚带圆形外框的图形商标。Lululemon 认为,JU ACTIVE 在门店装潢、商品、吊牌、宣传物料等处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其两枚核心注册商标视觉高度近似,五家关联主体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并据此提出2000万元赔偿等多项诉求。
诉讼过程中,JU ACTIVE 一方提出抗辩:涉案商标为品牌自主设计,由“J”“U”两个英文字母拼接而成,该设计理念源自“Just be U”,即JU ACTIVE的主要宣传标语。同时,该标识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属于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因此,被告抗辩认为,该商标从标识设计逻辑到视觉结构,与原告商标相比较,均存在本质区分,不存在攀附商誉的主观意图。
法院经隔离比对、整体观察,结合商标音、形、义综合评判后认定:双方标识虽均搭配圆形外框,但核心识别图形差异显著。JU ACTIVE标识由字母J、U演化而成,线条非对称、粗细均匀,公众可直接呼叫“JU/极由”;Lululemon涉案商标源自希腊字母Ω变形,线条对称且粗细有变化,仅关联Lululemon品牌。圆形背景属于行业通用设计,不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虽在包袋等多品类、多配色场景拓展使用该图形,超出其自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但核心图形与原告商标区分清晰,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分辨二者来源,不足以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商标侵权不成立。
结合以上信息,高沃搜集商标网信息,检索下到以下两枚商标标识图样:
上述两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大家火眼金睛,可自行分辨一下。
知识产权小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法院在本案中采用的“隔离比对、整体观察”标准,强调商标近似的判断不能仅因双方均使用圆形外框就认定构成近似,而应综合音、形、义进行评判。核心识别部分的差异化设计足以阻断混淆可能性的成立。
这也提醒商标权人品牌维权有边界,在发起诉讼前,应进行充分的侵权比对分析和胜诉可能性评估,避免付出高额维权诉讼成本,影响品牌维权威慑力。
对于广大企业而言,本案传递的核心理念是:商标的保护边界在于“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而非简单的视觉元素相似。无论是品牌方维权还是被诉方抗辩,都应回归到“混淆可能性”这一商标法的核心标准上来。
来源 | 高沃综合中国财富网等媒体报道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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