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写得明明白白: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被害人不需要区分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可以要求高某某和王某某任何一个人全额赔偿,赔完了她们内部怎么分摊是她们自己的事。

最高法今年发布的典型案例里有一个直接可参照的逻辑:温州某公司出借账号给柴某某用于发布商业诋毁视频,法院认定出借账号的人构成共同侵权,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总额260万元。

法院的理由是,出借身份信息为侵权言论提供了平台基础,出借人既未履行监督义务核查账号使用情况,也未采取补救措施制止侵权,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过错,无论是否亲自发表言论,均不能免除其应对帮助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你可能想问,她没直接发布视频,也没拿钱,责任是不是就轻了?答案是否定的。获利与否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只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

同样在今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的判决中,一名视力障碍的保洁员仅仅因为出借身份证给别人开了网店售假,自己完全不知情、没获利,法院照样判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就是“出借行为为侵权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散布谣言、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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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执法口径和条文之间存在一个“层级划分”的考量。近三年同类案例的统一口径是:核心发起者和发布者适用行政拘留,仅参与执行分工、未直接发布内容的从犯,通常适用行政罚款或法制教育,不直接上拘留。

广州“20万寻找救命恩人”摆拍案中,2名核心策划和发布者被行政拘留,4名参与拍摄、道具准备、扮演角色但未直接发布内容的人员,被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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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梳理20万寻恩人摆拍案件相关证据

湖南湘江新区“员工被罚跪”摆拍案中,策划组织者周某某被行政拘留5日,10名被雇来参与拍摄的演员只接受了法制教育,没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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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多人跪地虚假摆拍的现场画面

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看的是行为发生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参与,不是事后删评论、撇清关系就能免责。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最核心的判断标准是:是否主动参与策划、是否在现场怂恿协调、是否优化虚假内容。

只要这三个条件满足一个,无论是否直接发布,都按共同违法或共同侵权追责。

广州案中4名参与拍摄但未发布的人员被罚款,就是这条逻辑线。北京摄影师田某的案子更极端——他连发布都没参与,只是受雇拍摄虚假投资App引流视频,但他主动修改文案、伪造官方标识,法院直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田某的辩护理由就是“我只负责拍摄、不知情”,但法院驳回的理由很明确:全程使用加密软件对接、主动优化诈骗话术、伪造权威标识,这三条直接锁死了主观明知。

行政上,后续是否追加处罚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但同类案例已经表明,涨粉获利但未被第一时间拘留的参与人员,后续仍可能被公安机关追加行政处罚。焦作荆某、亢某虚假卖惨摆拍案中,二人未被当场拘留,后续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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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段外卖题材虚假卖惨摆拍视频拼接

成都“抓蜈蚣致眼睛失明”剧本造谣案中,核心人员王某、付某某未被第一时间拘留,最终也被属地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关停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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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违法人员在讯问室内接受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