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个国企项目负责人被留置,家属来找我,手里攥着半页案情说明,翻来覆去就一句话:他把单位本该招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表哥的公司做了,表哥赚了一笔。有人说这是贪污,有人说是为亲友非法牟利,家属彻底懵了,问我这俩罪到底差在哪。

这种案子在职务犯罪里太常见了。表面看都是 “以权谋私”,但定性差一个字,量刑和性质可能天差地别。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来讲讲这两个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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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主体:谁能犯这两个罪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看着宽,核心就一个标准:是否 “从事公务”。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国企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派到非国企从事公务的人员,才算。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不太一样。原来刑法第 166 条只针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024 年 3 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了第二款,把主体扩大到了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差别很关键:贪污罪盯的是 “公务身份”,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盯的是 “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同样在国企上班,一个普通业务岗的负责人,可能算不上 “从事公务”,不构成贪污罪,但完全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反过来,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把公款揣自己兜里,他构成贪污罪,但一般不会触犯第 166 条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二、最核心的区别:钱最终进了谁的口袋

贪污罪的本质,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管是行为人自己拿了,还是转给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甚至是他指定的第三人,只要最终是他实际控制、支配了这笔钱,都可以认定为贪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本质,不是自己占有,而是利用职务便利给亲友输送商业机会,让亲友通过经营行为不当获利,同时让国家或单位利益受损。行为人自己可能一分钱好处都没拿,但只要把业务、采购、销售机会给了亲友,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本罪。

举个最直观的例子:国企采购负责人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表弟的公司采购设备。如果表弟的公司是正经经营的实体,有场地有员工,做这笔生意也付出了成本、承担了风险,只是因为这层关系多赚了差价,那更倾向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但如果表弟的公司就是为这笔采购临时注册的空壳,什么实际业务都没有,货款到账后大部分又转回了负责人自己或者他控制的账户,那就不是 “让亲友牟利” 了,是借着亲友的名义把公款装进自己口袋,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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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种典型行为方式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行为,刑法第 166 条列得很清楚,修正案(十二)又补充了 “服务” 的情形,常见的就是三类:

第一种,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直接交给亲友经营,比如本该自己做的工程、订单,转手给亲友的公司;

第二种,高价从亲友公司采购、低价向亲友公司销售商品或服务,这也是实务里最多见、最容易和贪污搞混的一类;

第三种,从亲友公司采购不合格的商品、服务,单位花了钱却拿不到能用的东西,国家利益直接受损。

这三类行为都有个门槛: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针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立案追诉标准,一般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或者亲友非法获利 2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单位破产、停产停业六个月以上等严重后果。至于 2024 年新增的其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主体,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全国立案标准。

很多人关心量刑差距。同样涉案金额一百万,如果定性为贪污罪,已经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定性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法定刑分两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者不光主刑幅度不同,附加刑、犯罪性质的认定也都有区别。顺便说一句,目前 “特别重大损失” 没有全国统一的数额标准,各地司法机关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四、有没有真实市场行为,是重要分界线

实务里法官判断这类案子,重点就看亲友的公司有没有真实的市场行为,这也是辩护里空间很大的地方。

这家公司是交易前就正常经营的,还是临时凑出来的?有没有实际的办公场所、员工、业务渠道?做这笔生意有没有付出真实成本、承担市场风险?价格虽然有偏差,但有没有经过谈判、审批流程?利润最终是留在公司用于经营,还是转去了行为人那边?

答案都是肯定的,公司真实经营、利润也留在公司,那更可能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答案是否定的,公司就是个壳,交易都是走个过场,利润最终回到行为人手里,那就更可能是贪污。

最高法的刑事审判参考里有过类似案例: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让单位高价从妻子的公司采购办公设备。表面看是典型的高价采购,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情形;但深入查下来,公司就是妻子实际控制的,夫妻财产完全混同,利益本质上就是家庭共同财产,行为人主观上就是冲着非法占有公款去的,最后法院按贪污罪定了。

五、两个罪也可能同时存在

实务里还有更复杂的情况:行为人同时涉及两个罪,该数罪并罚数罪并罚,不能混为一谈。

比如,国企负责人把业务交给校友的公司做,让校友多赚了三百万,这三百万校友都用于公司经营,负责人自己没分好处,这部分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但校友事后为了感谢,私下又给了他五十万现金,这五十万就构成受贿罪。两罪分开评价,数罪并罚

再比如,把业务交给亲友公司做,亲友公司确实真实经营获利了;但行为人同时又通过虚增工程量、虚报价款的方式,套了一部分公款自己拿了。这时候为亲友非法牟利和贪污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也要分别定罪。

六、家属最该关注什么

家里人碰到这类案子,先别慌着给自己定性,也别被 “贪污” 两个字直接吓垮。罪名是靠证据定的,而律师要做的就是把事实理清楚,提出准确的法律意见。

第一步,看利益去向。亲友的公司是不是真实经营?利润是留在公司,还是回流到了当事人手里?当事人有没有实际占有公共财物?

第二步,看交易真实性。有没有真实的市场行为?价格偏离市场多少?有没有走正常的审批、招标程序?

第三步,看数额和损失。是达到贪污罪的入罪标准,还是达到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标准?两者的数额认定逻辑不一样,不能混着算。

律师介入后全面阅卷,把这些问题一一核实清楚。如果证据显示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亲友公司也确实是真实经营,就应当争取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方向去认定;如果本质上就是经济纠纷、管理漏洞或者违纪问题,也要防止被简单刑事化。

说到底,罪名之争的背后,其实就是量刑之争

贪污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虽然都是职务犯罪,都损害了单位利益,但犯罪构成、入罪门槛、量刑幅度完全不同。同一个行为,可能因为主观目的不同、利益去向不同、经营主体真实性不同,最后认定的罪名天差地别。

家属和当事人要做的,不是纠结罪名好不好听,而是把事实一层一层剥开,让司法机关看到行为的真实面貌。律师的作用也不是凭空 “变罪名”,而是依法把证据理清楚、把法律讲明白,让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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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