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四川省泸州市公布了3件未按规定处置畜禽粪污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牧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处置畜禽粪污案
【案件简介】
根据相关线索,2026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对某牧业有限公司规模化种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在沼液池观察井处安装一根黑色PE管道,将粪液输送至圈舍西北侧山凹处的自然坑塘内贮存,坑塘装满粪液,塘边有明显溢流痕迹,周边有草木枯萎现象。另查明,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该公司属于应当实施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但自2021年投产以来,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6年8月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以9.5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某养殖有限公司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案
【案件简介】
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某养殖有限公司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于2023年7月投入生产,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5000m³废水暂存池只建成约2500m³,且与废水暂存池连通的管道未全部建成,350m3的应急池只建成约150m3,导致在生产过程中有粪污溢流进入外环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8月29日,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许某某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件简介】
2026年2月22日,执法人员根据属地提供的线索,对许某某个人经营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粪污经干湿分离后,粪液进入化粪池厌氧发酵后用于还田。2026年2月19日,受许某某雇佣的工人王某某将未经有效厌氧发酵的粪液抽排至周边农田还田。许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6年6月2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许某某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用于还田的违法行为处以2.25万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
近年来,畜禽养殖行业粪污污染问题不断凸显,泸州市先后依法查处了一批未规范处置畜禽粪污、配套的粪污处理或贮存设施不合格、未办理环保手续等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各畜禽养殖企业和个人应以案为鉴,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畜禽养殖、固体废物及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按要求建立健全粪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各环节配套设施设备和台账记录,严禁以还田消纳之名行偷排漏排之实,严禁向裂隙、天坑、溶洞、暗河等排放、倾倒畜禽粪污,规范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坚持合法合规绿色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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