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斌律师 知恒全国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王祖瑶 刑辩大状师团队核心成员
前言
经济活动形态的不断演变,经济合同的签订背景,资金的交付过程都为合同诈骗罪埋下了伏笔。指控合同诈骗犯罪数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所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均成立合同诈骗罪。实践中,大量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经济纠纷,报案人为了节省金钱成本、时间成本等诉讼成本,不惜代价启动公权力介入合同经济纠纷,并以“非法占有目的”“具有欺骗行为”等构成要件指控合同诈骗犯罪;然而,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也并非100%准确,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的程度”把握不当被错误地升格为刑事追诉。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隐藏在相似的案件事实之中,需要审慎地厘清。
鉴于此,吴斌律师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合同诈骗罪的再审无罪裁判案例,并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办案经验,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切入口,归纳出三条具有实操价值的无罪辩护路径,对于同类案件的无罪辩护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
合同诈骗罪的无罪理由一:嫌疑人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要求嫌疑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作出司法推定。不能仅以嫌疑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而简单地推导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结合嫌疑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情况,加以综合评判。
对应的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王某某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虚构借款用途,被控合同诈骗罪,最终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审改判王某某无罪
2013年12月24日,某品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为缴纳1.171亿元土地出让金,通过朋友向王某甲借款500万元,以27套商品房作为抵押,次日即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款,双方续签合同增加3套商品房作抵押,延长还款期限。期满后王某甲以民事借款纠纷起诉,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还款日期。因公司资金困难未能按时还款,王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某品公司配合提供了205套房屋及车库用于执行。执行中发现抵押的30套中有26套存在权利瑕疵,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上诉后发回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经申诉后改判无罪。
【合同诈骗罪无罪理由】王某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在借款到期后,又用他公司资金及其他房产作为重新置换抵押;案发后将借款及利息归还债权人,并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亦未逃匿,即王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亦无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无罪理由二:嫌疑人客观方面的欺骗行为未达到根本性欺诈程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要求嫌疑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该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根本性欺诈程度,如果欺骗行为仅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局部问题,合同本身具有真实的事实基础,未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且相对方未遭受实际损失,则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对应的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叶某某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协议过程中伪造收条骗取租金,被控合同诈骗罪,最终因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再审改判叶某某无罪
叶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商贸公司以460万元中标某商场资产转让项目,与商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分数次支付转让款。2008年6月20日,叶某某与商场租户胡某某、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先付6万元,剩余24万元在获得正式授权或取得产权后支付。后叶某某伪造了一张“区发改局已收到叶某某余款340万元”的收条,租户遂将剩余24万元支付给叶某某。
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合同诈骗罪无罪理由】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的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与叶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了商场商铺,不能简单以嫌疑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叶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无罪理由三: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因果关系链条断裂,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若被害人自始对真相知情,不存在错误认识,则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链条便告断裂,便难以认定合同诈骗罪。
对应的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伍某某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房产材料办理贷款,被控合同诈骗罪,因放贷人并非陷入错误认识,再审改判伍某某无罪
2016年11月,陈某媚向黄某等人借款,黄某授意陈某媚可使用虚假房产材料办理抵押贷款。陈某媚请求伍某某帮助其借款,伍某某将其居住的房屋地址及结构等情况发给陈某媚后,陈某媚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产权人为伍某某的虚假房地产权证等资料。侯某举在明知上述房产资料系虚假的情况下,同意向伍某某、陈某媚提供借款。伍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后,侯某举等人将37.5万元转账至伍某某账户,伍某某当即将其中的37.23万元转账给陈某媚。后陈某媚无力归还欠款。
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后经检察院抗诉,再审撤销原判,改判伍某某无罪。
【合同诈骗罪无罪理由】虚假的房产资料由陈某媚通过网络制作购买,黄某、侯某举等人也对该事实知情,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更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将款项转账至伍某某的账户,伍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并非某一项证据或某一事实能够单独决定,而是需要经过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客体、主体等层面的逐层检验。任何一个要件的不满足,都意味着合同诈骗罪的不成立。
将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经济纠纷升格为刑事追诉,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不公,也是对刑法谦抑原则的背离。吴斌律师认为,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在这道防线前站稳脚跟,通过专业的法律判断,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确保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嫌疑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报案人可到法院提起民事法律程序主张权利。
律师简介
吴斌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知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专业方向:
诈骗、经济犯罪辩护以及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个人简介:
吴斌律师,专注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尤其擅长办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开设赌场罪、虚拟货币洗钱等刑事案件。
社会荣誉:
1.撰写的《“保健品”等养老诈骗犯罪的类型及有效辩护思路》一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理论成果奖。
2.撰写的“保健品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荣获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三周年 “优秀法律文书大赛”一等奖。
3.荣获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专业典范奖"。
4.荣获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金牌笔耕奖"。
5.“张某某被控诈骗3.7亿元获无罪结果一案”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业务成果奖。
2024至2026年度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1.2024年度,“古董艺术品拍卖类型”诈骗罪获得不起诉结果;
2.2024年至2025年度,两起“销售保健品类型”涉嫌诈骗罪,成功改判虚假广告罪;
3.2025年度,一起“销售保健品类型”涉嫌诈骗罪,无罪案例,且获国家赔偿;
4.2025年度,“打架斗殴类型”寻衅滋事罪,在同案犯被判缓刑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结果;
5.2026年度,涉案金额千万元级的生产、销售伪劣电缆案,获得不逮捕结果,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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