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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纪委监委,大部分人的第一印象,就是查贪污、办大案、抓腐败分子。刷新闻看到纪委通报,大多是某某干部受贿、违纪被处分。于是很多人形成一个固化认知:纪委的全部工作,就是查处贪腐案件。

可现实当中,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远远不止查办贪污受贿那么简单。腐败案件,只是众多工作当中的一部分。大量日常监督、作风纠治、问责追责、民生领域整治,都在纪委监委的职责之内。

与此同时,不少群众又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觉得纪委什么事都能管,邻里吵架、经济纠纷、普通民事矛盾全都来找纪委。这两种认知,都不够全面客观。

搞清楚纪委监委到底管什么、不管什么,既能够看懂监督工作,普通人遇到问题,也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不会白白走弯路。

不只是查贪钱,这几大类事,都在纪委监委监督范围内

纪委监委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纪委管党的纪律,监委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对象覆盖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学校医院管理人员、村社基层管理人员等六类群体。除了贪污受贿,下面这几类问题,同样属于监督重点。

第一类:作风问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很多人以为,没有收钱就不算违纪。实际上,公职人员手握公权力,就算没有拿一分钱,履职不到位同样会被监督问责。

现实中一些很常见的现象:群众上门办事,工作人员推诿扯皮、态度生硬;政策文件出台之后,只开会发文,不去落地执行;对待群众诉求敷衍应付,能拖就拖;工作当中搞形式主义,重材料、轻实效,把大量精力放在做台账、写报告,实际问题一点没解决。

这些行为没有直接涉及金钱贿赂,但是损害群众利益,浪费公共资源,属于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的监督范畴。各地通报当中,有不少干部,就是因为履职不力、不作为受到诫勉、党纪政务处分。

还有节日期间违规吃喝、违规收礼、公车私用、违规操办宴席,这类“四风”问题,也是纪委常态化监督的重点,属于高频查处事项。

第二类: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大老虎离普通人很远,但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直接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也是近几年集中整治的主战场。

惠农补贴、低保救助、医保养老资金、征地补偿、集体三资管理、校园餐、殡葬服务、高标准农田项目,这些领域都是监督重点。不一定是大额的贪污,优亲厚友、克扣补贴、虚报套取资金、项目发包暗箱操作,只要是利用公权力损害普通老百姓利益,纪委监委都可以介入核查。

很多案件涉案金额不算巨大,但直接影响一户户普通家庭,也是纪法监督重点关注的板块。

第三类: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

很多普通人容易忽略这一块,这却是纪委首要监督内容。比如执行上级决策打折扣、搞变通;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档案材料造假;在换届选举当中拉票贿选;搞团团伙伙、搞小圈子;不服从组织安排等。

这类问题不一定和钱财挂钩,却会破坏制度规矩,危害整个治理体系,一旦查实,同样要给予纪律处理。

第四类:失职失责的问责,出了问题倒查领导责任

一件事出了纰漏,不只有直接办事的人要承担责任,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干部,也要被追责问责。

发生安全事故、项目出现重大漏洞、惠民政策大面积落实走样,就算领导本人没有直接伸手拿钱,但是疏于监管、疏于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纪委监委可以启动问责,对相关领导进行处理。问责不是只盯着直接经办人,有权就要担责,失责就要被追究。

第五类:党员公职人员生活纪律、道德操守问题

按照纪律规定,党员和公职人员,不仅工作当中要守规矩,个人生活层面也有纪律约束。生活作风失范、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样属于纪委受理范围。

这里要分清边界:纪委管的,是党员、公职人员身份前提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普通群众私人生活问题,不属于纪委管辖。

第六类:日常监督抓早抓小,不一定要立案处分

很多人以为,找纪委谈话,等于要立案、要处分。实际上大量工作属于前置性监督。发现苗头,就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目的是咬耳扯袖,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

不是所有线索,最终都会走到立案审查调查。大量轻微问题,在早期提醒教育阶段就完成处置,这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除此之外,还要开展廉政教育、督促单位整改漏洞、下发纪检监察建议,推动建章立制,从根源上减少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一定要分清:这些事,纪委监委并不管

知道纪委管得宽,更要清楚它有清晰的法定边界,不是万能机构。下面几类常见诉求,不在纪委监委受理范围,找过来也无法直接解决问题。

第一,普通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欠钱不还、合同纠纷、邻里矛盾、普通婚恋感情纠葛,属于法院、调解机构处理范畴。纪委不能动用公权力,插手普通人之间的民事官司。即便公职人员作为普通公民卷入民间债务,纪委只核查有没有利用职权谋私,不会代替法院去帮人讨债。

第二,普通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打架斗殴、盗窃、诈骗这类普通刑事治安案件,归公安机关管辖。只有案件当中夹杂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才属于纪委监委可以监督的部分。单纯的人身伤害、财产侵害,应当报警处理。

第三,对个人案件的实体判决不服。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不服应当走上诉、申诉、再审的司法途径。纪委监委不能直接推翻法院判决,只监督法官、公职人员有没有违纪违法、徇私枉法。

第四,普通企业内部劳资纠纷、普通人个人私生活。私企员工劳动争议,找劳动监察部门;普通群众私人生活,只要不涉及公权力行使,不归纪委管辖。

简单一句话总结:纪委监委主要监督公权力运行,受理党员、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时产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普通群众之间、不涉及公权力的矛盾纠纷,不属于纪委监委受理范畴。

破除大众常见的四大认知误区 误区一:纪委就是专门查贪污受贿,不贪钱就管不到你

现实当中大量通报案例,当事人没有贪污受贿,因为不作为、形式主义、生活纪律、履职失责被处理。纪律约束的是全部履职行为,廉洁只是其中一块。

误区二:只要是自己受了委屈,都可以找纪委举报

委屈不等于就归纪委管。只有委屈的根源来自公权力滥用、公职人员违纪,才属于受理范围。纯粹民事利益受损,要走对应的法定渠道。

误区三:向纪委反映问题,就一定可以立案抓人

线索过来,先要研判、初核。很多问题属于工作瑕疵、认识偏差,达不到违纪违法标准,就以提醒教育了结,不是每一条线索,都会走向立案处分。

误区四:纪委可以直接帮群众解决具体诉求

纪委的职责是监督追责,督促职能部门履职,不会直接代替其他部门干活。比如群众反映拆迁、社保问题,如果是职能部门不作为,纪委可以监督问责该部门,但不会直接代替办理社保、办理拆迁补偿。谁主管,谁负责,纪委是监督者,不是办事窗口。

看懂监督的真正意义

纪委监委监督范围不断拓宽,不是为了无限扩大权力,恰恰是对公权力进行全方位约束。权力只要是在行使,就要受到监督,不只是收钱要被查,做事敷衍、履职缺位,同样要被约束。

一方面重拳打击腐败犯罪,另一方面抓早抓小,纠正作风、纠治不作为,管住日常履职的方方面面,让公职人员既要廉洁,更要担当作为。

当然,普通人也要懂得找准渠道。该找公安找公安,该找法院找法院,该找主管部门找主管部门。只有遇到党员、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损害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时,纪委监委才是正确的反映渠道。

那么在你看来,除了打击贪腐,哪一类监督更应该加大力度?欢迎大家理性留言交流。

(免责声明:本文为纪法科普,不构成个案处理意见,具体受理与处置以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