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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中文社9月1日报道,泰国内阁准备调整森林区使用规定,将活动类型从10类增加到16类,开放在线申请,减少实地核查步骤,为民众和政府机构提供便利。

9月1日,总理府副发言人拉莉妲女士透露,内阁审议批准了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提出的《森林区申请许可及使用收益部级条例》草案原则,旨在对自2015年起实施的相关部级条例进行调整,以适应目前的土地利用和活动,并优化许可申请及森林状况核查流程,更加便捷明确,同时开放电子系统提交申请。

总理府副发言人表示,原有部级条例规定的森林区使用许可申请目的仅有10类,不足以覆盖当前发生的活动,包括一些过去曾获许可且需要续期的活动。因此新版条例草案将申请目的增至16类,新增6类,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电信业务、公用事业、垃圾处理、林业厅福利事业,以及旨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或国家安全的其他开发利用活动。

这16类目的涵盖:矿产勘探与开采、石油勘探与生产、采挖砂石或土壤、可再生能源项目、电信业务、居住或农业耕作、营造人工林或种植多年生树木、生态保护休闲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动物园、宗教场所建设、学术教育或研究、政府用途、公用事业、垃圾处理、林业厅福利事业,以及其他旨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或国家安全的使用。

另一个要点是便利申请程序,申请人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申请。同时,对于根据2020年6月23日、2021年5月11日和2025年2月25日内阁决议获准豁免的政府部门或国家机关申请,森林状况核查单位可根据提交的资料和文件审核地块情况,也可进行实地核查,以减少流程、加快审批。目前该类申请共计187,521件。

拉莉妲女士表示,条例草案还调整了部分活动的许可期限,使其符合实际使用情况。例如,居住或农业耕作的期限由不超过10年延长至不超过30年;生态保护休闲区由不超过10年延长至不超过30年;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动物园由不超过10年延长至不超过30年。而新增加的项目,如可再生能源、电信、公用事业和垃圾处理,许可期限规定为不超过30年。

同时,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可许可地块的标准。所涉地块不得是内阁决议特别禁止使用的区域,不得是国家公园或野生动物保护区,不得位于红树林保护林或社区林范围内;如果项目或活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则须在获悉相关报告审议结果后方可批准。

此外,获许可者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条件,例如仅在许可范围和申请目的内使用土地,不得对许可范围以外的森林状况或林地造成损害。厅长还可在许可证中额外规定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条件。

“此次调整部级条例并不意味着放开森林区域并无限制地使用,而是调整许可制度以适应当前实际发生的活动,使标准更加明确,减少不必要的流程,同时继续保留地块限制和环保条件,确保森林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拉莉妲女士表示。

总理府副发言人还表示,条例草案取消了申请表印刷费、许可证费、许可证续期费、许可证转让费及许可证副本费,因为这些收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且征收成本不划算。不过,获许可者仍须按规定费率和许可面积缴纳森林养护或营造人工林的费用。

据悉,该条例草案已完成法律规定的意见听取程序,多数发表意见者表示赞同,占比84.78%。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内阁可以批准该条例草案的原则,随后将进入后续法律程序。

(编译:Jon;审校:Fang;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