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女孩小古(化名)在重庆某公司工作6年半,自2025年9月遭到无故搬走电脑、被踢出845个工作群,坐了一个月冷板凳的不公正对待后,无奈被迫离职,最后半个月工资只拿到55元。
小古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申请仲裁。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败诉后又上诉。2026年8月,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6万余元。从被迫离职到终审落槌,时间将近一年。
公司从头到尾没有说“开除”,但调岗、撤权限、踢出群,一套流程下来,实际上就是逼人主动辞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这种情形下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在于,“是否提供劳动条件”常常变成员工的举证难题。
小古能留下关键证据,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为公司要求拍工作照,她才留存了相关记录。更普遍的情况是,企业使用专属办公软件或内部系统,聊天记录、任务记录、审批记录等数据都在公司掌控之中。账号被停用或权限被收回后,员工可能连自己的沟通记录都无法导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虽然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要承担不利后果。但要启动这一规则,劳动者至少需要初步说明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而这一步本身就可能存在障碍。加上漫长的维权周期,足以让许多劳动者在途中选择放弃。
近年一些裁审实践开始将工作群、企业微信、OA系统视为履行岗位职责的必要条件,无正当理由擅自切断,可能被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但个案胜诉很难改变整体上举证不对等的局面。更值得关注的是,数字时代的工作条件认定、工作数据留存、权限变动规则等,确实仍处在模糊地带。这也让“被踢出群”式的隐性逼退,常常变成一种沉默的冷暴力。
要改变这种局面,不能只靠劳动者艰难举证,也不能指望企业主动约束。这个案子更像一个样本,提醒有关方面规则需要更进一步。比如,在劳动监察或裁审指引中,要求用人单位对“移出工作群”“长期不安排工作”等说明理由;或推动建立权限变动告知与留痕规则,避免企业把踢群当成辞退快捷键。
这些探索未必能一步到位,但至少能让“是否提供劳动条件”不再只取决于员工个人留存证据的能力。保护劳动者,不能默认每个人都要先成为半个律师、证据专家,才能守住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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