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并非所有涉赃款的帮亲友过账行为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包含两方面:主观上明知财物属于犯罪所得或其收益,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的行为。 其中主观层面的“明知”,并非仅指行为人明确被告知钱款是赃款,还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形,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钱款交易的方式时间金额是否符合常理、是否故意规避监管、是否销毁交易记录等因素综合认定。比如亲友明确告知你钱款来源不合法,或者你察觉到该笔钱款是对方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活动所得,却仍帮忙通过自己的账户划转,就符合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客观层面,帮人过账的行为本身就属于法条中规定的“转移”犯罪所得行为,本质上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赃款追缴、上游犯罪查明工作,侵害了该罪名保护的司法秩序法益。 同时该罪名的入罪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或者掩饰、隐瞒的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即便数额未达前述标准,也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确实完全被蒙骗,对钱款涉赃的情况没有任何预见可能性,也没有任何反常操作的,则不满足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该罪。
帮亲友过账时不知道是赃款,事后才知情还继续帮忙转移剩余资金的,会被追责吗?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按阶段区分认定。首先针对事前、事中完全不知情的过账部分,由于行为人实施转账行为时主观上没有认知到钱款涉赃,不符合“明知”的构成要件,因此该部分行为不会被纳入追责范围。但如果行为人在完成部分过账操作后,已经明确知晓剩余待划转资金属于赃款,仍然继续按照亲友的要求完成后续转账、取现、拆分划转等操作的,后续实施的行为将满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法理层面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要件,仅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具备主观认知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在上游犯罪实施阶段就知晓赃款性质,也不要求行为人在第一次帮助过账时就知情。只要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产生了明确的认知,仍然继续实施相关行为,就属于主观上持故意心态,客观上实施了妨害司法秩序的转移赃款行为,符合罪名的构成逻辑。 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的认定也有明确的裁判规则,比如行为人帮亲戚划转3笔资金,在完成前2笔划转后得知亲戚的钱款来自电信诈骗所得,仍然按照亲戚的要求将第3笔10万元资金拆分划转至多张陌生银行卡内,后续的10万元就会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如果行为人在知情后没有继续实施相关操作,反而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配合公安机关对剩余待划转资金进行冻结、追缴的,不仅不会被追责,还可能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帮亲友过账涉赃款但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也会构成犯罪吗?
是否收取好处费、是否从中牟利,并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仅会作为量刑环节的考量因素。 从法律条文的设定来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并未将“以牟利为目的”列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该罪名规制的核心是行为人实施的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款、查明上游犯罪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利,只要其行为符合主观明知、客观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的要件,就已经满足定罪标准。从法理层面来看,该罪名保护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即便行为人是出于亲友之间的人情往来帮忙,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其过账行为同样会导致赃款被转移、隐匿,增加司法机关追缴赃款的难度,甚至导致上游犯罪的证据灭失,对法益的侵害不会因为没有获利而消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该类罪名指导案例,已有多起行为人出于亲属间的帮忙心态,未收取任何报酬帮助转移赃款最终被定罪的判例。司法实践中,未收取好处费的情节通常会被认定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有牟利情节的行为人适当从轻处罚,比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该情节无法直接否定罪名的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行为人没有直接收取现金报酬,但如果通过过账行为换取了其他财产性利益,比如抵扣了自己欠亲友的债务、获得了其他财产性权益的,会被认定为有实际获利,在量刑时会作为从重考量的因素。
帮亲友过账的流水总额超过立案标准,但其中只有部分是赃款的,怎么认定犯罪数额?
此种情况下,犯罪数额仅以司法机关查实的属于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部分为准,能够证明属于合法来源的流水部分,不会被计入犯罪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数额计算基础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价值,因此并非所有过账流水都会被纳入犯罪数额认定范围。如果行为人或者其亲属能够提供对应的交易合同、纳税凭证、合法经营流水、往来款凭证等证据,证明部分过账资金来源于合法的交易、劳务报酬、亲属间正常借款等合法途径的,该部分资金会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司法实践中,对于流水性质的认定遵循“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如果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一笔流水属于上游犯罪的赃款,也无法排除该笔流水属于合法资金的合理怀疑的,该笔流水同样不会被计入犯罪数额。但如果上游犯罪已经查实,相关流水对应的资金有被害人的转账记录、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明确属于赃款,而行为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资金的合法来源的,就会被计入犯罪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游犯罪属于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网络赌博等涉众型犯罪,赃款通常会经过多级账户拆分划转,此时司法机关会结合资金流向链条、被害人的报案记录等证据逐一核实每一笔流水的性质,即便每一笔赃款的数额较小,只要累计达到入罪标准,依然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查实的赃款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即便总流水金额再高,也不会按照犯罪处理,仅可能按照行政违法给予相应处罚。
作者 魏宏律师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擅长领域:民商事纠纷,债权债务,股权设计抵押担保,家事纠纷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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