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位年轻女性未曾料到,自己在同一家企业勤勉耕耘六年半后,竟会以如此特殊的方式告别职场。
办公电脑被悄然清空,工位上方加装了实时监控设备,845个业务协作群被逐一移出,当月工资条上赫然显示:55元。
这并非影视剧桥段,而是一起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的“隐性解雇”事件。
公司为终止劳动关系竟采取此类手段
2019年6月17日,小古正式加入重庆某传媒机构,担任视频内容运营岗。六年半间,她始终坚守岗位,未发生重大履职疏失,是团队中公认的资深骨干。
转折点出现在2025年9月。
诱因至今成谜——或许是绩效考核沟通中表达了不同看法,又或是对弹性加班安排未予全盘接受。整段过程,企业从未出具任何书面说明或正式谈话记录。
但行动却异常迅速:她的工作终端被即刻回收,工位正上方安装了一台高清摄像头,镜头精准覆盖其日常坐席区域。
更关键的是,管理层明确授意:直属上级不得再向其分配任何工作任务。
换作多数人,或许早已愤然离场,或选择主动辞职。
而小古的选择是:每日准时刷脸打卡,主动向分管领导询问岗位职责与待办事项。
然而所有信息均如泥牛入海,整整三十天,她端坐于被镜头持续注视的座位上,处于事实上的“零任务”状态。
后续措施更为严苛。
公司组织多名行政及IT人员分批次操作,将她从全部845个企业级通讯群组中逐个剔除,其中包含128个标注为“高频对接”的置顶核心业务群。
八百余个群组的集体清退,实质上切断了她参与公司运转的所有线上通路。
在保持全勤状态半个月后,人力资源部门才正式提出解除意向,但对应期间的薪酬仅支付55元。
她要求提供详尽薪资构成清单,无人响应;联系相关负责人索要解释,对方直接将其微信账号拉入黑名单;社保缴纳存在断档,补缴申请亦石沉大海。
依法维权全过程
行至此时,不少劳动者会选择签署“个人原因”离职申请,快速抽身。
而这恰恰是隐性解雇的核心目标——员工自愿离岗,企业无须承担任何法定补偿责任。
小古并未落入这一逻辑陷阱。
2025年10月14日,她通过邮政EMS向用人单位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张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一个月后,她正式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请求,涵盖确认劳动关系存续、补发欠薪、核算加班报酬、折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诉求。
仲裁裁决基本支持其主张。但公司拒绝履行,随即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步提出反诉请求。
庭审过程堪称高强度对抗。小古提交的电子证据包括即时通讯截图、系统操作日志、审批流程截图、考勤平台导出数据等,总容量逾4.2GB;一审判决书长达194页,逐项论证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今年5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对其主要诉求予以采纳。公司不服,再度上诉。
8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主体内容,仅就未休年假折算基数及部分延时加班时段的计薪标准作出微调,最终判令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合计63808.38元。
判决生效后第五个工作日,全部款项已全额到账。
目前,其提出的社保补缴与住房公积金追缴申请仍在人社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流程中,尚待最终处理结果,整体维权进程已趋近闭环。
但类似小古遭遇的个案仍在多地反复上演,而这家涉事企业是否已彻底整改用工行为?
涉事单位更多违规操作被陆续曝光
多位曾应聘或短期就职者陆续发声,还原该公司真实用工生态。
一名前应聘者表示,其面试岗位为市场推广专员,企业承诺的起薪仅为1300元/月,却同步设定3万元/月业绩指标。
该求职者起初未多加思量,完成为期三天的试岗任务——独立整理并录入114家本地企业联络信息后,公司立即要求其全面接手项目,他婉拒后即遭冷遇。
随后,该公司暗中调查其家庭背景,得知其父母系公职人员后,多次单独约谈,言语中反复暗示“善用家庭社会资源开展业务”。
另据反映,每逢周末承接外部活动,公司惯常指派其无偿支援,美其名曰“团队协作”,实则规避法定加班报酬义务。
当事人坦言,最初被该公司对外宣传的“传播地域文化”理念所吸引,入职后才发现实际业务重心完全偏离初衷。
每日晨会需集体喊口号、做动员,坚持一月后身心俱疲提出离职,公司却以“未达成业绩目标”为由,拟克扣基础薪资。
综合多方陈述可见,该企业长期存在系统性违规:招聘时宣称标准工时制(朝九晚六),实际执行中频繁延长工时;名义上实行双休制度,实则周内加班常态化,凌晨两点下班屡见不鲜。
若加班回报丰厚尚可理解,但现实是所有额外付出均无相应酬劳,足见择业过程中审慎甄别之必要。
可以说,这家机构将“柔性解雇”的灰色操作链条,完整展现在公众视野之中。
有人提出异议: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调整岗位职责属常规管理行为,员工若无法适应,自可另谋高就,何须耗费整年时间维权?
此观点看似合理,却忽视了一个关键现实:用人单位正是精准预判了多数劳动者的承受阈值。
从劳动仲裁到两级法院审理,全程耗时近十一个月,普通人需投入大量时间成本、经济支出与情绪消耗,还要直面持续性的心理压迫。许多人在终审前便已妥协退让,企业策略目的已然达成。
法律条文清晰载明:用人单位确需减员,应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履行协商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程序,并依法支付补偿金。绝非设置障碍诱导员工自行离职。
还需指出的是,即便赢得全部司法程序,也不意味着维权画上完美句点。
小古提交的数GB加班证据,因劳动合同中关于“审批为加班成立前提”的格式条款限制,多数未能获得采信。
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虽已兑现,社保与公积金补缴仍需另行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这意味着,哪怕是在胜诉率极高的典型案例中,仍有部分法定权益无法通过司法渠道直接实现。这不是个体能力问题,而是当前劳动权益保障体系中的结构性难点。
更值得警惕的是另一重隐性代价。多位网友在评论区透露:经历劳动纠纷后,在后续求职背调环节常被标注为“稳定性存疑”“倾向发起争议”,甚至被贴上“维权型员工”标签。
纵使其主张完全合法合规,再就业过程中仍可能为此支付额外成本。这正是许多遭受不公待遇者迟迟不敢启动维权程序的根本顾虑。
遭遇“软性解雇”应如何应对
必须厘清一个基本原则: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绝不等于任意削弱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自由裁量空间。
岗位微调、职责优化具备正当性,但撤除办公设备、封锁全部业务接口、刻意压低应得报酬等举措,已明显逾越合法管理边界,构成对劳动条件的实质性破坏。
该企业并非初创小微机构,而是专注短视频内容生产的成熟运营主体,日常需维系数百个协作群组。其内部具备完整HR制度与专职法务支持,却放弃规范解除路径,执意采用移除电脑、布设监控、批量踢群、克扣薪酬等组合式施压手段。
整套操作环环相扣、节奏严密,显然经过系统性设计,绝非临时起意。
小古的胜诉案例,无法简单复制为普适经验。
其胜出根基在于:全程保持出勤记录、坚决拒签自愿离职文件、系统留存海量过程性证据。现实中,更多劳动者因证据意识薄弱、保存手段缺失,难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变相驱逐”主观意图,维权难度陡增。
因此,此案更应被视为一部鲜活的职场生存指南。
面对组织冷暴力,冲动辞职属于下策,情绪化对抗亦无助于问题解决。
正确路径是:第一时间固化考勤凭证、完整备份通讯记录、分类归档工作交付材料;绝不轻易签署任何含“自愿离职”字样的文书;深入研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把握“被迫解除”的法定构成要件——这才是捍卫自身权益最坚实可靠的行动方案。
对企业而言,也需清醒认知:若确需优化人力结构,务必严格遵循劳动法律法规;企图借“软性解雇”规避法定义务,或许能暂缓一时压力,终将面临法律制裁与声誉崩塌的双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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