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盗链”2100余部动漫获利,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二年。

9月2日,最高检公开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赵某侵犯著作权案》入选。

案情介绍,2017年至2021年,赵某通过申请注册imomoe.ai、imomoe.in、imomoe.jp等域名,向某数据计算有限公司等租赁服务器运营某动漫网站。赵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该网站为平台,故意通过技术解析服务,使公众无需跳转至上海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某公司)等权利人经营的网站,即可从某动漫网站播放“秦时明月”“哪吒传奇”“猪猪侠”“海贼王”“名侦探柯南”等中外动漫影视作品,并通过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营利。经查明,赵某通过上述“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2100余部、3万余集。

最高检介绍,2021年8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成都市公安局)接权利人幻某公司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023年1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批准逮捕。

2024年3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以赵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检察院交由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府新区检察院)审查办理。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运用客观证据证明犯罪主体身份。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未参与网站运营的辩解,检察机关组织检察技术人员和技术调查官共同开展案件技术审查,运用数据恢复技术,恢复被隐匿和删除的服务器日志、浏览器记录及移动终端操作痕迹等,对散落于涉案网站运营邮箱、浏览器、计算机、手机等载体中的海量碎片化信息进行追踪整理和关联分析,从而准确查明犯罪嫌疑人曾经为涉案网站增加域名地址重定向、购买付费视频解析服务和数字证书等关键事实,确认其犯罪主体身份。

二是注重审查权利基础和授权情况。针对被侵权视听作品权利主体分散且部分系境外著作权人的情况,检察机关主动与国家版权局认可的海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开展协作,查实犯罪嫌疑人及网站未取得该机构认证范围内的相关著作权人许可。在此基础上,建议侦查机关通过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网络远程勘验,查明相关主体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作品节目许可、域名未经ICP备案和网安备案,属于非法传播视听作品,构建起犯罪嫌疑人未经授权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完整证据链。

三是全面核实侵权视听作品数量。针对前期侦查机关仅以报案材料包含的幻某公司180余部1200余集作品作为指控对象,且存在固定的部分侵权视频无法播放、未围绕是否属于“相同作品”开展取证等问题,检察机关查明某动漫网站非法传播的作品不限于报案人作品,另有大量其他权利人作品,因此调整以某动漫网站非法传播的全部2100余部共3万余集中外动漫作品作为指控对象,并要求侦查机关在随机抽样的基础上,通过图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系“相同作品”,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罪责刑相适应。

四是实质性审查技术性证据,还原信息网络传播路径。在检察技术人员协助下,围绕鉴定意见中涉案网站视频的溯源过程、多次鉴定中视频下载地址的动态变化特征、涉案网站视频呈现方式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涉案网站并未将作品存储在自身服务器,而是通过向第三方视频技术解析服务接口传递需要播放的影视作品的唯一识别信息,以获取能够播放指定作品的URL信息,公众无需跳转至相关著作权人的网络平台,便可从某动漫网站上获得视听作品。即涉案网站是通过“盗链”方式提供影视作品观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024年9月19日,天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为强化庭审指控,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技术调查官出庭说明鉴定意见,详细解释“盗链”行为技术原理,有效回应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有关技术性辩解、辩护。2024年12月13日,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7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往往面临行为人身份确定难、行为方式认定难、作品数量查明难等难题。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技术调查官和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从跨设备数据连续性、线上浏览记录与线下实体存储操作痕迹关联性,以及网络账号与计算机设备映射分析等多维度电子痕迹,综合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与网络侵权行为的对应关系,突破信息网络犯罪中行为人身份同一性认定难题。强化对视频溯源、下载地址等技术性证据全面审查,查明网络传播作品行为的具体方式和传播对象,从而准确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此外,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通过随机抽样、图像鉴定等方式,准确认定涉案视频与权利人作品实质相同,全面认定侵权视频数量。申请技术调查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为精准指控犯罪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