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家属来咨询,案子移到审查起诉不久。她怀里攥着厚厚的起诉意见书,页边都翻卷了,翻来覆去只认准一件事:她丈夫承认收了钱,行贿那边也认了送,时间数额都对得上。她红着眼问我,张律师,两边口供都对上了,是不是就彻底没救了?

张智勇律师回复她:口供对上了,只是案子的起点,远不是定案的终点。贿赂案里言词证据分量重,但真要定案,靠的从来不是两张嘴对上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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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早划了底线:不能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摆得明明白白: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话其实是两层意思:

头一层,哪怕你自己全认了,只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不能单凭一份口供定罪。这是防冤假错案的硬杠杠,没有商量的余地。

第二层,哪怕你咬死不承认,只要全案证据扎实、能形成闭环,照样能定罪。说白了,口供不是必需品,证据链才是。

很多家属有个误区:行贿人受贿人两边都认了,数额时间地点也对得上,案子基本就钉死了。真不是,实务里司法机关要查的,远比这深得多。

二、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到底看什么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个标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换成大白话就是:第一,行贿多少钱、什么时候、在哪、怎么送的、谋取了什么利益,每一个关键事实都不能空口说白话,必须有证据撑着;第二,这些证据的来路必须合法,非法取得的口供、证言,就算内容对得上也不算数;第三,所有证据拼到一起,没有说不通的疑点,不能有第二种合理解释。

贿赂案最容易出问题的就在这:言词证据看起来严丝合缝,一细抠就发现全是窟窿。

比如行贿人说某年某月送了二十万现金。那这笔现金从哪来?是银行取的、单位备用金,还是第三方垫的?有没有取款记录、财务凭证?受贿人拿到钱后去哪了?存银行了、消费了、还是转给别人了?这些客观痕迹能不能把这笔钱的来龙去脉串起来?

如果只有 “送了”“收了” 这两句陈述,钱款从哪来、到哪去、中间怎么流转的全是空白,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对上,这就是典型的 “一比一言词证据。光靠这个定案,在刑事司法里是大忌。当然也不是说没流水就一定定不了罪,但没有资金流水的案子,必须有其他足够的间接证据把事实串死,否则就很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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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词证据为什么最不稳

贿赂案件的言词证据,无非就是被告人供述行贿人证言、相关人员陈述这三类。这类证据主观性太强,稳定性也最差,翻供翻证简直是家常便饭。

当事人这边,监察调查阶段可能认了,到了审查起诉、开庭阶段又翻供,说之前是熬不住、记混了、被误导了。行贿人那边变数更大,前期配合调查说得好好的,后期心态变了、利害关系变了,转头就改口说没送、或者数额不对。

真到了法庭上,法官不会只认前期的笔录。核心看的是:供述和其他证据能不能相互印证,细节稳不稳,有没有逼供诱供非法取证的情形。

张智勇律师见过不少案子,行贿人说用牛皮纸袋装的钱,受贿人说是黑色塑料袋;一个说在车里给的,一个说在办公室拿的。这种细节上的窟窿补不上,言词证据的可信度直接打折扣。

四、客观证据才是定案的真骨架

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都清楚:言词证据说变就变,但客观证据骗不了人。一份扎实的贿赂案证据卷,一定是靠几类客观材料打底的。

第一类是资金流水。行贿人账户有没有大额取现、转账?受贿人账户有没有异常存入?家属、关联公司账户有没有反常的资金往来?这些记录比十份口供都有说服力。

第二类是财物的来源和去向。送的是现金、银行卡、房产、股权,还是珠宝字画手表这类财物?财物从哪来、到哪去了?真伪不明的要做鉴定,价值不确定的要做价格认定。少了这一步,数额认定根本站不住脚。

第三类是通讯记录。行贿受贿双方有没有微信、短信、通话记录?有没有约见面、谈项目、事后表示感谢的内容?这些电子数据能把时间线和请托动机串起来。

第四类是职务便利请托事项的证明。受贿人当时有没有对应的审批权、决定权?请托的事是不是真实存在?有没有项目合同、会议纪要、批示文件、招投标材料?要是所谓的 “利用职务便利” 根本就不存在,受贿罪的根基直接就松了。

五、翻供、翻证,法院怎么认

家属最怕的就是翻供,总觉得 “之前认了现在又翻,反而会从重”。真不是。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被告人当庭翻供,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他的辩解和全案证据明显矛盾,但庭前供述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法院可以采信庭前供述。反过来,如果庭前供述非法取证的嫌疑,和其他证据也对不上,当庭供述反而能得到证据印证的,也可以采信当庭的说法。

说白了,翻供本身不会加刑,关键看哪份说法更符合事实、更有证据撑着。

行贿人翻证也是一个道理。如果后期改口说没送,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项目材料全指向送钱的事实,法院不会轻易采纳后期的翻证。但如果行贿人自始至终稳定否认,又没有客观证据印证,那指控就很难站得住脚。

六、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刑事诉讼法监察法都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非法取证方式。以这些方法收集的供述、证言,依法应当排除。

贿赂案子里言词证据权重高,非法取证的杀伤力也就特别大。一份靠威胁、熬审、诱导出来的口供,就算和其他证言内容一致,也该被排除。一旦关键口供被排除,整个证据链可能直接就断了。

这里尤其要提一句: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讯问,依法是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家属和律师可以重点留意:讯问时间是不是反常、有没有连续长时间讯问、有没有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当事人有没有伤情或者就医记录、供述内容是不是明显违背常理。这些不是 “挑刺”,是法律明确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七、家属这个阶段最该做什么

案子到了审查起诉,家属最容易慌,一慌就容易做两件错事:要么到处托关系花冤枉钱,要么一个劲劝当事人 “认了算了”。

其实这个阶段最有用的事,是赶紧让律师去全面阅卷。别只盯着口供看,银行流水通讯记录、项目文件、鉴定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这些都要挨个过。重点查四件事:

第一,言词证据之间有没有矛盾,细节能不能对得上;

第二,有没有客观证据印证,资金、财物、职务便利能不能形成闭环;

第三,取证程序合不合法,有没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第四,涉案金额算得准不准,尤其是现金交付、贵重物品这些容易算多算错的部分。

律师看完卷,该提异议的提异议,该补证据的补证据,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比瞎找关系有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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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