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在案件初期盲目全额退赃,先委托专业律师阅卷核查涉案数额的证据完整性,仅针对无争议的数额部分进行退赃,避免间接认可存在争议的数额认定。
第一时间梳理当事人与涉案行贿人的所有经济往来记录,包括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礼尚往来的相关凭证,及时提交给辩护律师用作抗辩依据。
若涉案财物为实物类物品,要如实告知律师物品的来源、实际使用情况、真伪情况等信息,方便律师核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接受讯问时要客观陈述事实,尤其是涉及财物性质的表述,不要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供述,避免给后续辩护增加不必要的难度。

济南本地近年来涉公职人员、国企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量保持平稳,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对受贿罪数额认定的法律标准、抗辩边界存在明显认知误区,而数额认定结果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的适用,是该类案件辩护的核心环节。当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往往能结合济南本地的裁判尺度,梳理案件证据中的缺口,为当事人依法主张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

受贿罪数额认定的核心辩护要点

1. 亲友间正常馈赠与受贿款的边界区分

正常礼尚往来是民间普遍存在的社交行为,与受贿款的核心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职务隶属关系,以及财物往来的金额是否符合当地普通民众的礼尚往来常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某区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赵某,2022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刘某转账5万元,赵某辩称其中3万元是刘某为其儿子结婚随的礼金,同时提交了此前赵某曾给刘某儿子结婚随礼2.8万元的转账记录、双方20余年日常交往的聊天记录,法院经审理认定该3万元属于正常亲友馈赠,不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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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实际达成谋利合意的财物不计入受贿数额

受贿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两个核心要件,若当事人仅收取财物,未明示或默示同意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未实际实施为对方谋利的行为,对应的财物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某国企采购部负责人钱某,2023年收到供应商孙某转账8万元,孙某转账时仅口头提及“以后合作多关照”,钱某未作出明确同意的答复,后续也未在任何采购项目审批中给孙某提供倾斜性支持,最终该8万元未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3. 实物类受贿财物的鉴定意见可提出合理异议

若涉案受贿财物为古玩、字画、奢侈品等非现金类物品,其数额认定需以有效价格证明为依据,无有效价格证明的需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当事人及辩护方有权对鉴定程序合法性、鉴定依据合理性提出异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实务常见场景:济南某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孙某,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标称价值12万元的某品牌限量手表一块,辩护方提出原鉴定机构未核实手表的真伪、正规购买渠道,申请重新鉴定后,最终鉴定该手表为高仿品,市场价值仅8000元,对应受贿数额按8000元予以认定。

不适用上述辩护规则的例外情形

若有明确证据证明当事人以礼尚往来为幌子,实际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即便双方存在过往礼尚往来记录,对应的财物也会被计入受贿数额;若当事人收受财物后,虽未实际为对方办事,但曾明示或暗示会为对方谋取利益,也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应的财物需计入受贿数额。

当事人及家属的实用应对建议

律师提示

王良芹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2019年首次执业,长期在济南及山东全省范围内办理刑事案件,主攻包括受贿罪在内的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业务,熟悉济南及山东地区司法机关的办案风格与证据审查标准,熟知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他是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兼任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东广播电台《周末说法》嘉宾律师、济南普法网推荐律师,曾长期为山东省公安厅警卫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办案过程中坚持精细化辩护思路,擅长梳理完整证据链条,针对受贿罪数额认定等核心辩护点逐一核查证据缺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重视每一个案件的细节核查,避免因程序疏漏、证据瑕疵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贿罪作为职务犯罪中占比较高的类别,数额认定直接决定了案件的量刑区间,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在案件初期由于不熟悉法律规定,往往会忽略数额认定环节的抗辩空间,甚至因为错误的表述或者盲目的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大家遇到这类问题时,首先要保持理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权利,不要轻信所谓的“找关系”“走后门”等违规渠道,所有的抗辩都要建立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不管最终的认定结果如何,都要尊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依法行使自身的辩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