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死亡是否与试验药物有关?

第一,不能仅凭“打了CAR-T之后发生脑出血”就认定是试验药物导致死亡,核心还是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根据新闻,患者3月2日中午接受IMC002回输,几个小时后出现意识异常,随后发现双侧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发生脑疝,从时间顺序看确实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但“时间上紧接发生”只能作为因果关系的重要线索,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药物导致”。最终还需要结合患者输注前后的血小板、凝血功能、纤维蛋白原、D-二聚体、炎症指标,以及是否存在感染、基础疾病、肿瘤进展、用药等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第二,还要重点判断CAR-T及其预处理方案在医学机制上能不能解释这次脑出血。CAR-T治疗本身可能出现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RS)、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ICANS)、凝血异常、血细胞减少等严重不良反应;严重神经毒性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但本案不能简单把这些风险“套”到IMC002身上,因为患者接受CAR-T之前还进行了环磷酰胺、氟达拉滨等淋巴细胞清除治疗,这些药物和患者自身疾病也可能影响凝血和出血风险。因此,需要专业医学鉴定回答如果没有接受IMC002,这次致命性脑出血是否仍然具有较高发生可能?

第三,本案还必须把“药物因果关系”和“医疗处置是否存在过错”两个问题分开。即使最终不能证明IMC002直接造成脑出血,也不能因此当然排除医院或者研究团队的责任。如果患者在输注后出现明显意识异常,研究方案规定需要进行何种频率的生命体征、神经系统和实验室指标监测,医护人员是否及时发现、记录并处置,都需要调查。如果所谓“15:30至19:30长达四小时没有完整护理记录”的情况属实,那么它与最终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延误救治的因果关系,同样需要独立判断。换句话说,本案真正要查清的可能不是简单的“是不是CAR-T害死的”,而是药物、预处理、患者自身疾病以及医疗监测处置分别对死亡结果贡献了多少。

从法律上,就是后续诊疗用药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通常需要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解决。本案中,如能通过尸检、病历审查等方式,由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及药物、诊疗行为与死亡的关联性给出专业意见。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第三十九条,新法第四十五条,一般CAR-T细胞治疗这类按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申办者要为受试者购买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不投保将直接导致临床试验无法通过伦理审查,并构成严重的合规风险。

换句话说,即使医学鉴定没有直接认定试验药物就是死亡原因,也不意味着申办方绝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临床试验协议、知情同意文件或者损害补偿机制已经作出明确约定,申办方仍可能依据合同、试验保障机制等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说通俗点,就是如果药企或者医院有过错,可能赔的更多一点,如果没有过错,一般有保险兜底或者进行补偿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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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CAR-T临床试验,风险究竟有多大?

首先,参加正规临床试验并不等于“拿人体做实验”,但它确实意味着比成熟上市药物承担更多的不确定性。临床试验经过伦理审查和监管程序,并不意味着药物已经完全安全。特别是CAR-T从血液肿瘤向实体瘤拓展以后,面对的是更加复杂的肿瘤微环境和免疫反应,治疗效果和安全边界都仍然需要大量临床数据验证。

其次,CAR-T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免疫系统被重新激活后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公众比较熟悉的包括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RS)和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ICANS),此外还可能涉及血细胞减少、感染、凝血异常等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CAR-T患者都会发生严重事件,但少数严重事件可能发展非常迅速,甚至危及生命。

再次,“以前没有出现过”绝不能等同于“以后绝对不会出现”。一款药物早期临床研究中没有出现某种严重不良事件,只能说明此前样本中尚未观察到,并不能证明机制上绝对不可能。CAR-T实体瘤仍属于快速发展的前沿领域,因此监管机构、申办方和研究医院更应该把安全监测放在疗效宣传之前。

对于晚期胃癌患者而言,如果常规治疗选择已经有限,临床试验可能意味着新的治疗机会;但与此同时,患者也必须充分理解可能出现严重甚至致命不良事件的可能性。尤其是CAR-T这类治疗,一旦发生严重CRS、神经毒性或者其他危重并发症,往往需要在有经验的中心进行连续监测和快速抢救。因此,判断“值不值得参加”,不能只问“死亡概率是多少”,还应该比较疾病本身的预后、现有标准治疗效果、试验药物潜在获益,以及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后的救治条件和赔偿保障,这也是临床试验知情同意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