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茂山,现就本人与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错误改判,实名举报二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混淆多笔独立债务往来,导致我合法20万元本金债权无故缩水,近9万元老农血汗钱凭空灭失,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损害老实守约百姓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与问题如下:

本案是一场长达十三年的民间借贷维权官司。2012年,债务人袁玲向我本人李茂山借款20万元整,借款事实真实清晰,我手持完整合法证据:亲笔借条、足额银行转账凭证、担保人签字担保手续,钱款当场足额交付,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证据链条完整闭环,不存在任何争议瑕疵。

借款到期后,袁玲长期恶意拖欠拒不还款。我本人朴实守信、顾念情面,十三年间持续反复催讨,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承受巨大精神压力,始终无法追回血汗借款。万般无奈之下,我于2024年依法起诉维权,本相信司法公正能够保护守约百姓、追回合法债权。一审法院全面核查案件全部证据、厘清全部事实,依法查明借贷事实成立,判决袁玲全额偿还2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平公正。

但案件进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后,二审法官崔海霞作出错误改判,无合法依据大幅削减我的合法债权:将我完整的20万元借款本金,擅自认定仅剩本金113501.11元,直接导致我近九万元血汗钱凭空灭失,无任何合法事实与法律依据,裁判结果严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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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核心错误:混淆多笔独立债务,强行将他人往来账目抵扣本案债权

本案中张素霞仅为案涉2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袁玲、张素霞二人之间本身存在独立、多笔经济往来,包含货款、私人借款等多重债务关系,与我李茂山的20万元借款属于完全独立的两笔法律关系,互不关联、不能混同。

担保人张素霞在二审庭审中当庭明确向崔海霞法官陈述:袁玲尚欠我张素霞15万余元款项至今未还清,上诉人转给我张素霞的款项,是偿还袁玲欠我个人的债务,与李茂山无关、与本案20万借款无关,同时当庭提交袁玲欠张素霞款项的欠条为证,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独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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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玲)二审提交的所有转账流水,全部是转给担保人张素霞及其家属,所有转账记录均无任何备注、无任何书面说明是用于偿还李茂山本案20万元借款。流水仅能证明袁玲与张素霞之间有资金往来,完全不能对应、不能证实是归还我的案涉借款。

二、二审严重违反法定举证规则,颠倒举证责任、让守约百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债务人主张已经偿还借款,必须由债务人举证证明转账款项专门对应、清偿本案特定债务。简言之:谁主张还款,谁举证对应关系。

本案中:

1. 袁玲主张“部分款项已还款”,就必须举证:每一笔转账专属用于偿还李茂山20万借款

2. 其所有转账均流向第三方张素霞,无备注、无约定、无佐证对应本案债务

3. 袁玲与张素霞本身有其他欠款、货款往来,资金流水本身存在混同,依法不能笼统抵扣我的独立债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在债务人无法证明转账对应本案借款、无法排除其他经济往来的前提下,直接主观推定、笼统抵扣我的本金,强行削减我的合法债权,颠倒法定举证责任:本该由债务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最终却让手握完整证据、诚实守信的出借人李茂山承担巨额损失,裁判逻辑完全违法。

三、本案恶劣影响:司法不公寒了老实百姓的心,背离公平正义底线

20万元,是我一介老农面朝黄土背朝天、辛苦半生攒下的全部血汗积蓄,是普通老百姓的救命钱、养老钱。

债务人欠款十三年拒不归还,反而利用与第三方的交叉账目、模糊流水恶意搅浑案件事实、逃避还款责任。本该依法惩治失信、保护守约出借人的司法裁判,却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中,让失信债务人获益、让守法老实人吃亏受损。

我十三年漫漫维权路,耗尽时间、财力、精力,承受长期精神煎熬,手握铁证维权,最终合法债权却被无依据大幅缩水。该二审错误判决,不仅直接造成我近九万元的经济损失,更严重让普通百姓感受不到司法公平正义,动摇群众对法律、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更值得质疑的是,上诉人亲属在法院系统任职,是否存在干预案件、影响公正裁判的情形,导致本案裁判明显偏袒债务人、刻意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致使我维权艰难、有理无处说、有证难维权。

司法的初心本是守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守约人、不让老实人吃亏。但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二审裁判结果,完全背离司法初心、违背事实与法律、举证适用错误、实体裁判不公,严重损害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本人坚决不服该错误二审改判,恳请上级司法监督部门依法介入,撤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改判、纠正错案、还原案件事实、恢复我完整2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合法债权,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还给普通民众真正的公平正义!

举报人:李茂山

举报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