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最后一战”,押注金融?特朗普准备了连环拳,但不敢硬碰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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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浩教授

中美“最后一战”,押注金融?双方已做好准备,特朗普会如何出招?

中美博弈

8月28日,美国OFAC将一家中国香港贸易实体列入制裁清单,理由是“协助伊朗资金流转”,同时美方公开释放信号,称所有的金融选项都摆在桌面上。

与此同时,美国联邦债务规模突破40万亿美元,利息压力持续抬升,当前存量大量低息,在未来2~3年集中到期,在超过4%的利率置换下,利息负担刚性上行,2026财年净利息大约1.04~1.35万亿,首次超过美军军费,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的大约18~20%,已经成为第二或第三大支出项,挤压联邦政府可自由支配预算已经是确定趋势。

这两件事儿乍一看上去似乎没什么联系,但前者其实是后者催生出来的一种趋势或试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巨大规模美债是美国经济现在最大的问题,但同时美国又处在与中国开展竞争与博弈的大背景之下。

从2017年开始,中美双方已经经历了科技战、贸易战、关税战,而下一轮也有可能是中美最后一轮博弈,这场博弈的落子点现在已经呈现出轮廓,那就是金融。

中国40年的改革开放,从劳动密集型产业,也就是初加工的制造业,到现在的高质量制造业,再到接下来的金融业。这个过程是非常艰难的,因为它会触及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全球范围内搭建起来的那一套金融秩序。

所以可以看到的是,中美双方现在都在金融上面出招。美国这边很明显,打了一套连环拳。

第一,美国通过向美联储施压,压低美债利率,以缓解他的美债规模增长。

第二,美国通过制裁手段,抬升国际资本投资中国的风险。

美国总统特朗普

第三,美国通过抬高美国资本投资中企的合规性审查标准,增加美国资本对华投资的阻力。

第四,美国通过制造一些局部冲突,诱导国际资本回到美国进行风险规避。

第五,美国通过“拉帮结派”,对中国进行围堵打压,使中国高新企业融资成本上升。

而中国这边也拿出了自己的一套组合拳。

2026年6月17日,央行、外汇局、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以上海先行试点香港同步协同发展离岸金融体系。

而离岸金融简单来说就是,资金来源于境外、服务境外主体,和国内在岸账户隔离,资金不随便涌入内地市场。

中国经济

它的现实价值在于三个层面:

首先它能够给中国企业“走出去”一套本土可控的离岸融资、结算工具,不完全依赖纽约、伦敦离岸美元市场,当第三国受到美国次级制裁压力时,多一个备选融资渠道,中资资产就多了一道保险锁。

其次做大离岸人民币市场,让海外企业、机构可以在这套体系下做人民币借贷、发债,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最后它做了一道风险隔离,账户体系和国内在岸严格分开,就算离岸业务受到外部冲击,也不会直接冲击国内金融稳定性。

这套举措是为了补齐海外机构对冲人民币汇率、利率风险的工具,方便海外敢持有人民币资产。

离岸金融

而在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宣布于9月1日起,对外籍自然人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拿到的股息、分红,征20%的个税。

这一举措的现实作用也在于三个方面:

首先,消除“超国民待遇”,堵漏洞。过去国有资本换外籍身份、把企业改成外资,套取分红免税,实现资产转移避税,现在把这条套利通道封死。

其次,完善跨境税收底盘,配合反避税、离岸信托征税(7月份刚出台离岸信托税则),把财富流动的监管链条补齐。

最后,这套措施本身不直接针对金融战,但他属于打持久战的制度底座,在外部博弈环境下,防止境内收益通过身份套利无成本向外转移,守住国内税基。

外资

除了完善金融制度之外,我国这两年还密集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专门用于反外国制裁。

例如《反外国制裁法》、阻断法配套细则等,这套法律可以在国内实体被美国制裁时,依法拒绝执行域外制裁,同时有对等反制的工具。

再加上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在面对对方将某些中国实体列入制裁清单的时候,我们也可以直接拿出这套清单制度对对方进行对等反制。

所以双方基本上都已经准备好了一套制裁与反制裁工具,现在看的就是美国方面要如何出招。

但这场博弈不会非常强烈,中美双方还是会维持斗而不破的局面。因为美方不敢完全和中国脱钩,也不敢完全和中国硬碰硬。

中美博弈

因为如今的中国已经深度嵌入了全球经济产业链,美国若对华采取毁灭性的金融措施,那么对他本身带来的反噬也将极为致命。

首先就是美国频繁的动用金融措施作为制裁手段,会让国际社会对美国主导的金融体系产生强烈的质疑,这会导致美元霸权体系快速崩塌。

其次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工业国,工业产值占全球的33%左右,国际社会虽然离不开美国的金融体系,但更离不开中国的工业产品。

因此国际社会不会在中美之间选边站队,这一点美方也是非常清楚的,所以他不可能选择对华采取毁灭性的经济手段。

那么接下来中美之间在金融层面的博弈,可能更多的表现为制裁与反制裁、外交层面的谴责与反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