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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9月1日联合发出公告,实施32年的一项外籍个人免税安排当天退出。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今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20%。中国仍在稳外资,为什么偏偏在这个时候拿掉一项用了30多年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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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调整的着力点,是把一项按国籍和企业性质给予的老优惠,重新拉回统一个人所得税框架。30多年前,降低外资进入成本能直接帮助引资。今天,外资是否留下,越来越取决于市场、产业链、研发能力和营商环境。与此同时,按身份免税留下的税基分割和套利空间越来越扎眼。政策工具也在换挡,从“外籍身份天然免税”转向“符合特定投资行为才给优惠”。

1994年的文件用的是“暂免”两个字。当年的政策目标很明确,改革开放仍在扩围,吸引外资需要尽可能降低投资者进入中国的财税成本。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拿股息不缴个税,相当于在企业利润分配这一环再少一道税,确实能提高投资后的净回报。国家税务总局到2024年还公开确认,这项条款仍然有效。到2026年9月1日,两部门第27号公告才正式废止该条款,而且公告当天开始执行,没有另设缓冲期。

这里有一段很长的过渡期。2013年,国务院批转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已经写入取消这项优惠,但中央层面的配套废止文件一直没有落地。换句话说,方向13年前已经提出,执行被保留到了现在。财政部在今年8月21日又提出,要系统梳理过去需要出台的税收优惠,“该停止的要停止”,减少税收政策造成的市场扭曲。十天后,第27号公告落地,政策衔接关系已经很清楚。

所以,这次的政策更像一项拖了多年的旧制度收尾。衡量标准已经发生变化:一项优惠还能不能留下,要看它今天是否还能换来足够大的新增投资,以及它带来的身份差异、征管成本和套利空间是否已经超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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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变化并不是突然出现。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就完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优惠体系也逐步转向以产业政策为主。企业层面已经从“内资一套、外资一套”走向同一税制,个人股东层面却长期保留着一块特殊待遇。

中国个人从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法的比例税率本来就是20%。外籍个人只因为持有外籍身份,又恰好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就可以适用一项历史遗留的暂免安排。随着统一市场建设推进,这种差别越来越难用“吸引外资”四个字长期解释。

到了执行端,矛盾会更具体。优惠一旦同时挂在投资者国籍和企业性质上,税负就会受到身份和组织形式影响。税收制度如果让同一类资本收益因为身份证明和企业标签出现明显落差,就会诱发围绕资格做安排。税务机关需要判断身份、股权关系、企业性质和所得来源,企业也要为不同股东维护不同的扣缴口径。优惠存在得越久,围绕它设计交易结构的动力越强。

这也是此次公告最有分量的一处:20%的税率原本就在个人所得税法里。两部门做的是撤掉一层特殊豁免,让这类股息重新进入既有税制。税率表没有重写,纳税义务的例外被缩小了。

这也决定了影响不能简单按“外籍个人净收入立刻少20%”来计算。公告写的是国内法适用20%税率,但无住所个人如果属于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可以按协定规则选择享受待遇。不同协定对股息所得的来源国征税权和税率上限可能有不同安排。至于在中国缴纳的税款能否回到其税收居民国抵免,还要看当地国内法和具体协定。不同国籍、不同税收居民身份、不同持股方式,最终增加的实际税负会有差异。

假如一名投资者所在国家允许足额抵免中国已经征收的股息税,他承担的全球总税负未必按20个百分点增加,变化更多体现在税款由哪个国家先征、在哪个环节扣缴。若投资者来自低税辖区,或者无法获得足额抵免,新增成本就会更实在。企业未来做利润分配,也会更重视股东税收居民身份、协定待遇资格和分红时点。由此产生的是投资结构重新定价,而非所有外籍股东承受完全相同的冲击。

因此,这项政策会影响部分外籍个人的持股回报,却很难单独构成外资是否进入中国的总开关。它直接改变的是“以外籍个人身份持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取得分红”这一条收益路径,影响范围远小于对全部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全部外籍人士收入统一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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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往政策另一侧看,范围会更加清楚。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延续的外籍个人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税安排,目前执行到2027年底。1994年针对外籍个人持有B股、海外股取得股息的独立政策也仍有单独规则。

与此同时,针对境外企业投资者,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2025年推出了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把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继续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政策执行到2028年底。这个安排针对的是非居民企业,与本次外籍个人股东分属不同纳税主体,但政策设计很有参照意义。优惠没有消失,获得优惠的条件从“是谁”转向“把利润拿去做什么”。

过去那种外籍身份本身就能带来分红免税的安排正在退出,政策资源更多投向能够形成再投资、研发、扩产和人才稳定的具体行为。税收优惠因此更像一份有条件的合同:资金继续投入、满足政策目标,才获得相应减负。只把利润分走,税制就按普通资本所得处理。

这条调整路径也能解释,为什么稳外资与取消老优惠可以同时发生。今年前7个月,全国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7711家,同比增长4.4%,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下降6.2%,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却增长32.7%,占比升到41.6%。这样的结构下,引资任务没有消失,政策更在意资金进入什么行业、能否形成长期经营和技术活动。一项覆盖所有外籍个人股东的历史性免税,很难精准对应这些目标。

现在外籍的免税开始抖了,抖动的是一类按国籍和外商投资企业身份形成的历史优惠,范围没有扩大到外资优惠整体撤回。财政部此时废止这项实施30多年的安排,针对的的是税制统一和优惠方式更新:少给身份本身定价,多给能够留下投资、技术和经营活动的行为定价。

从这个角度理解,第27号公告的影响会比20%这个数字更长久。外籍个人以后拿分红,需要先算国内法,再算税收协定,还要算居住国抵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架构和利润分配也会更重视实际税负。旧制度留给“外籍身份”的一块免税空间被封住了,税收优惠仍会存在,只是越来越难依靠身份自动取得。

30多年前,中国用更低的税负降低外资进入门槛。今天,两部门选择把这项优惠结束掉,说明政策衡量外资的尺度已经变了。能否获得优惠,越来越取决于资金是否继续留在境内形成投资和经营,股东拿着哪一本护照,其重要性正在下降。#头条精选-薪火计划#

樊鸿杰 北京工商大学统计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