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2025)晋08执4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诚利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正威供应链控股有限公司、运城潞鼎置业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处置了运城潞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权证号为(2021)运经开不动产权第0004850号、(2021)运经开不动产权第00048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司法拍卖,买受人运城市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823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标的物。经查,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上述土地的抵押权人,对土地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经各方当事人确认,优先受偿金额为79367467.52元。另有在土地过户过程中应由卖方(运城潞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税费,应当优先支付。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下列执行案款发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期间案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交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日

附表: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事由

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85000元

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系该案原申请执行人,后经执行异议程序,变更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诚利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由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垫付了案涉土地的拍卖及评估费用,土地变价后应将该部分款项支付给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

以税务机关核算后票面金额为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院拍卖公告载明内容,案涉标的转让登记时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故依法应由运城潞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税费,应优先从拍卖款中支付。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367467.52元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案涉土地的抵押权人,该土地变价所得款项依法应由其优先受偿。

注:其中7333万元由买受人运城市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向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