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上午,人民大会堂一间会议室里,一场关乎中国法治底色的争论正在进行。 会议室里,彭真主持会议,习仲勋、彭冲、廖承志、杨尚昆四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参会,与会领导均为党和国家重要领导干部。桌子对面,交通部部长、副部长带队参会。

一切争议,缘起一部打破传统认知的法律。三月二日,《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审审议,交通部副部长钱永昌作草案说明。草案仅规定:当事人对港监部门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不服,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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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交的这份原始草案,只设置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复议,没有设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款。换言之,百姓、船员被罚,只能找上级行政机关评理,不能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审议过程中,多位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专家一致提出修改意见:必须赋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用司法权力监督行政权力。 三月四日,杨尚昆主持专题座谈会,参会的委员与法律专家达成统一共识:行政处罚应当接受司法监督,民众的起诉权必须明确写入法律。

但交通部态度异常坚决,给出的理由在彼时极具代表性:港监部门佩戴国徽、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若允许民众起诉海事主管机关,等同于起诉国家,国家不能成为被告。这套 “国徽不可诉” 的逻辑,成为横亘在法治进步面前的坚硬壁垒。

三月五日,彭真再度召集各方会商,专门攻坚这一条文争议。即便高层反复阐释法理、耐心沟通,交通部依旧不肯松口。 僵持之际,彭真神情肃穆,示意立法工作者顾昂然当场宣读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读完宪法条文,彭真郑重定调:这就是行政诉讼的根本宪法依据,我们立法,是严格执行宪法、落实公民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机关没有特权,政府同样不能例外。

随后,他将法理落到万千海员的切身冷暖上。长期担任其秘书的杨景宇日后完整回忆了彭真的原话:“海员、尤其是大副、船长,熬十几年才能考取执业证书,这是他们养家糊口的唯一依靠。一旦处罚出错、错吊销证书,就是砸了人家一家人的饭碗,怎么能不许人家诉诸法院、讨回公道?”【出自杨景宇事后回忆】

情理、法理、宪法依据俱全,却依旧没能打破僵局。交通部一位副部长援引自身航海经验辩称:美、日等海事发达国家,同类行政处罚均不可司法起诉,我国也不应破例。

当日会议最终未能达成共识。散会离场时,习仲勋感慨万千:“都念宪法了,还不服,这事儿真难啊!”【出自杨景宇事后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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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僵持的争论,折射的是整个时代的法治困境。彼时民间根深蒂固的观念便是: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无路可走。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留下的 “刑不上大夫” 惯性,让公权力天然凌驾于民众之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长久以来只是一句空洞口号。

但法治破冰的微光,已然悄然亮起。一九八二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正式通过,首次预留制度缺口: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同年,新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写入公民对国家机关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彭真很早便指示法工委,专项研究行政诉讼制度建设,为 “民告官” 铺路蓄力。

注:1983 年 3 月本次会议召开时,彭真为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83 年 6 月,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彭真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理论研究先行,落地实践却难如登天。“戴国徽的机关能不能当被告”,就是中国行政法治必须跨过的第一道险坎。 为打破认知误区、查清国际通例,会后,王汉斌安排法工委研究室连夜核查域外法条与判例。研究室查到日本《海难审判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行政处罚不服可司法起诉;同时找到 1974 年美国联邦法院大卫・苏利亚诺诉海岸警卫队案(海商法判例第 283 号),清晰证实:美、日海事行政处罚,均允许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那位副部长援引的 “国际惯例”,被详实史料彻底推翻。

法工委负责人王汉斌整合审议争议、核查材料、各方意见,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国务院。报告先经习仲勋审阅,他亲笔批注一个铿锵有力的 “好” 字,明确支持立法破冰、保障公民起诉权利。随后万里直接指派国务院研究室主任马洪核实调研、查清事实,马洪提交详实调查报告后,万里将整套材料批转交通部,明确叫停争议,认可人大立法法理与国际通例。

部门争议就此落幕,但彭真力主审慎立法,法律草案未仓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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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在 3 月 5 日这次委员长会议上,正式确立法律草案二审审议规则,法律草案首次审议仅作说明、初步研讨,不当场表决,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会议再审表决。海上交通安全法成为我国第一部适用二审制的法律。后续《立法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确立现行三审制,为立法严谨性、科学性筑牢制度根基。

历经半年打磨、反复修改、多方论证,1983 年 9 月 2 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完整明文规定: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它是改革开放之后,较早明确行政处罚可向法院起诉、引发全国立法层面大讨论的单行法律,彻底击碎 “国徽不可诉” 的陈旧观念。

制度口子一旦打开,法治洪流顺势奔涌。截至一九八八年,全国已有一百三十余部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案件司法受理通道,行政诉讼制度在全国落地生根、逐步铺开。基层司法率先突破,1986 年 10 月,湖南汨罗县人民法院挂牌设立全国首个基层常设行政审判庭,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早两年,敢为天下先,填补了基层无专门 “民告官” 审判机构的空白。

而真正让亿万百姓读懂 “民可告官”、看见法治变革的,是一九八八年浙江温州包郑照案,被舆论称为 “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一九八五年,温州苍南县舥艚镇村民包郑照,在河滩地块修建三间三层楼房,办理过部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未取得河道占用合法审批。一九八七年七月,当地政府认定该建筑侵占河道、妨碍行洪,依法拆除部分建筑。年逾六旬的包郑照一时难以接受,情绪激愤,欲极端抗争,被子女全力劝阻。家人最终决意:不靠蛮力、只靠法律,向政府讨一个公开公道。

彼时行政诉讼制度尚未统一立法,县、市两级法院均不敢立案、不予受理。包家辗转求助律师楼献,由律师致信浙江省高院院长袁芳烈。一九八八年二月,省高院专项指定温州中院立案审理,以民事案号、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包家依法索赔一万三千余元。

本案被告为苍南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内部多次研讨,多数干部反对县长出庭,认为政府应诉有失体面、有损权威。时任县长黄德余力排众议:只要案件能推动法治进步,自己愿意做这个法治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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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当日,苍南电影院变身临时法庭,高悬国徽、庄严肃穆,千余座位座无虚席,旁听证一票难求,二十六家媒体到场全程报道。庭审从早八点持续至晚十点,全程公开、全程透明。原告包郑照不通普通话,由次子包松村代为陈述,律师当庭出示七十一份证据、发表三万余字代理词,充分质证、激烈辩论。

一审最终判决:政府拆除行为合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包家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关注这起全国瞩目的公开大案,要求浙江高院依法审慎、公正审理。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浙江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司虽败,法治大胜。庭审落幕的经典一幕,被新华社镜头永久定格:被告席上的县长黄德余,主动走到原告席前,向败诉的包郑照伸手致意。老人错愕之余,拘谨抬手回应。黄德余诚恳说道:无论案件胜负,你们都是苍南百姓,政府始终会依法为群众服务。

这场公开庭审,轰动全国、震撼社会,彻底扭转了民众 “民告官无望” 的固有认知,让法治公平深入人心。

次年,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 年 10 月 1 日正式施行,标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全面确立、有法可依。 该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后续司法解释进一步发展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被国际法学界评价为极具前瞻性的法治创设。

先进制度落地,必然伴随全社会的观念阵痛与权力转型阻力。1990 年法律施行前夕,长期习惯于单向行政管理的基层干部,普遍对 “政府当被告、权力受监督” 的新规则难以适应,出现履职畏难、心态抵触的普遍现象,成为行政法治转型的必经阵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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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痛终会褪去,法治终将向前。行政诉讼法落地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相继出台,完整构建起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行政法治体系。曾经轰动全国的 “民告官”,从惊天奇闻,变成司法常态、社会共识。

案件主角包郑照于二〇〇二年十月离世,享年七十四岁。临终前,他再三叮嘱子孙:终身学法、守法、信法、用法。

力推这场法治变革的彭真,没能亲眼见证法治体系的全面成熟。这位毕生深耕法治建设的老一辈革命家,复出后主持全国人大法制奠基工作,1988 年正式卸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1990 年行政诉讼法施行时,他已退出领导岗位,1997 年与世长辞。

但一九八三年那个春天的坚守、那场据理力争、那句替百姓和海员发问的公道之问,最终都化作中国法治的基石,让权力受限、权利落地,让民可告官、法护众生,成为新时代中国最坚实的法治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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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来源:杨景宇亲历回忆(人大网、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海上交通安全法》立法档案、新华社包郑照案报道、湖南法院史料。部分人物对话为当事人事后回忆转述,非会议原始档案逐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