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剥削的合理性,要区分历史客观存在和价值层面的合理正当:剥削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客观出现并长期存在,但并不代表它本身是道义上合理、应当永久保留的制度。
剥削不是从来就有。原始社会生产力极低,没有剩余产品,不存在剥削。当生产力慢慢发展,劳动产出出现剩余,才产生私有制,剥削随之诞生。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曾经对应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比于更早的蛮荒时代,剥削制度下,能够集中社会剩余产品,推动分工、手工业、科技文化发展,推动社会向前进步。从历史发展角度,它有其产生的客观历史条件,但这是历史现实性,不等于道德上的正当合理。
也就是说:它会出现,是时代条件造就的,不代表这种压迫是公平、应该被拥护的。
放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当中,剥削的核心是资本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依靠这种机制完成积累,带动工业发展、技术革新,释放巨大生产力。但与此同时,剥削会带来贫富分化,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被资本拿走一部分,容易引发劳资矛盾,这是这套生产关系自带的矛盾。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劳动法、最低工资、社保、税收调节,去缓和剥削带来的冲突,但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剥削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
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厘清一个关键点:我国允许资本存在,允许合法获取利润,但不等于认可剥削的合理性。
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用法律划定资本的边界:确立最低工资、八小时工作制、缴纳社保、保障劳动者权益,防止资本肆意压榨劳动者。鼓励资本获取合理回报,但不允许无序扩张、肆意压榨劳动者。我们的目标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走向共同富裕,最终要逐步消灭剥削现象。
还要分清“合理利润”和“剥削”。企业正常经营获得利润,承担市场风险、投入技术管理,这不等同于剥削;只有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损害劳动者正当权益,才属于剥削。
总结来说:
剥削在特定历史阶段客观存在,有它产生的社会土壤,有阶段性的历史现实性;
但是剥削本身没有道义上的合理性,它会带来贫富差距、劳资对立,不是永恒正义的制度;
社会可以通过制度法律约束资本,保护劳动者;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之后,剥削终将走向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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