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本案被告人居某就因为借用邻居医保卡看了四次门诊、住了一次院,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案子值得深思:同样是冒名就医,什么时候只是违规,什么时候就成了犯罪?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本案被告人居某就因为借用邻居医保卡看了四次门诊、住了一次院,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案子值得深思:同样是冒名就医,什么时候只是违规,什么时候就成了犯罪?
一.案情回溯
居某户籍不在本地,也没有按时缴纳当年的居民合作医疗费,按规定不享受医保待遇。
去年1月,居某因头部剧烈疼痛需就医。为省钱,她向邻居阿某借了医保卡,先后四次去县医院,每次都谎称自己就是阿某本人。四次门诊下来,统筹基金支付了1737元。随后,她又用这张卡去另一家医院住院,继续冒用阿某身份,用统筹基金支付了32646元。两笔合计共为34382.62元。
当年4月,县医保局在核查医保支付记录时发现了异常——一个本不该享受医保待遇的人,怎么在用统筹基金支付?核实后移送公安机关。居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经过。
二.法理辨析
法院认定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34382.62元。这里我们来拆解下本案的法理逻辑。
1.诈骗罪的逻辑链条在本案中完整走通。
居某对医生谎称自己是阿某——这是欺骗行为。医生和医保系统信了,让统筹基金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费用——这是错误认识和财产处分。居某因此不用自己掏腰包——这是取得了财产性利益。医保基金少了34382元——这是损失。五环全部走通,诈骗罪成立。
2.罪与非罪的临界点在于“基金是否额外损失”。
如果持卡人本人有医保资格,把卡借给亲友使用,统筹基金的支出仍在持卡人年度额度内,医保基金并没有因此额外增加支出,通常只涉及行政违规。但如果使用人本身没有医保资格,像居某这样,统筹基金为她支付了3万多元,这笔钱就是医保基金本不该承担的额外损失。关键不在于“冒不冒名”,而在于“医保基金有没有因为你冒名而额外多花钱”。
3.“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居某没有直接把钱装进自己口袋,她是通过医保报销省了自己该付的医药费。司法实践中,这种“逃避本应承担的债务、转嫁给第三方”的行为,同样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4.数额认定与量刑情节。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诈骗罪“数额较大”为3000元以上,新疆地区执行的标准是3000元。居某涉案34382元,超过入罪标准十倍有余。量刑方面,居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从宽情节,法院给予了缓刑。
三、案件的警示
1.对持卡人而言,出借医保卡同样违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借医保卡可被追回基金、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本人使用医保结算。更重的风险在刑事层面:如果你明知借卡的人没有医保资格、是去骗取统筹基金,还主动出借,那你就不是“出借人”了,而是诈骗罪的共犯。借卡之前先问自己:这个人有没有医保资格?他拿去干什么?这笔账如果查出来,我扛不扛得住?
2.对就医者而言,占小便宜的成本比你想象的高很多。居某最初可能只是想省几千块医药费,结果换来的是刑事犯罪。为了省三万块钱,搭进去的是今后自己的职业发展空间。
3.对监管部门而言,事后追查效率低,如能引入大数据预警机制,对短时间内多次就医、跨区域就医、就诊信息与持卡人身份明显不符等情况设置自动报警,在支付环节就卡住,比事后追回损失更有效。
四、法律适用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规使用医保卡的行政责任】;
4.“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5.《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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