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被戏称为三大口袋罪之一。社会秩序的口袋罪是寻衅滋事罪,经济领域的口袋罪是非法经营罪,职务方面的口袋罪是玩忽职守。
但是玩忽职守罪有一个很容易被混淆的命题: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方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一、案情简介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云2326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系大姚县石羊镇中心学校教师、校安专干。。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石羊镇中心学校与鹏程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1月20日,罗某被授权为项目负责人、建设方代表。同年3月31日,在未办理安全报监备案、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方进场施工,罗某及上级部门均知情并催促施工。5月31日,罗某被任命为现场工作组组长。
6月30日19时许,施工方安排无资质人员维修搅拌机,维修过程中操作配合不当,导致农民工何某被绞死。事故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施工单位被行政处罚,并赔偿死者家属。大姚县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无罪。
二、本案评析
1.死亡事故与罗某工作职能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这是本案无罪的核心理由。法院指出:“该事故是施工方对即将投入使用的搅拌机进行检修、调试时,维修人员操作配合不当而发生,与罗某的职能职责没有必然因果联系。”
其一,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施工方安排无资质人员维修搅拌机,维修过程中熊某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误启动开关,致何某被绞死——这是典型的施工方操作责任。
其二,事故发生在19时许(监理已下班),属于加班维修机器时段,施工方未向建设方或监理方提出加班申请。
其三,罗某在施工过程中并非放任不管。相关证言可以证实罗某在工作中提出了很多整改要求,对工作尽心尽责。
当危害后果系第三方(施工方)的独立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时,建设方管理人员的监管瑕疵与该后果之间,即构不成刑法上的必然因果联系。
2. 罗某已履行基本监管职责,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程度
法院在判决书认定罗某“虽有一定的失职行为”,但未达到玩忽职守罪的追责标准。
玩忽职守罪规制的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当行为人已履行了基本的督促、检查、报告职责,只是未能完全杜绝隐患,且事故的发生系第三方独立过错行为所致时,不应轻易入罪。
三、律师办案启示
本案成功为被告人摘掉“玩忽职守罪”的帽子,堪称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辩护的典型范本。
玩忽职守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失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必然因果联系”。
辩护律师应当重点论证: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什么?该原因是否属于被告人职责范围?是否系第三方独立过错所致?凡危害后果系施工方独立操作不当所致,且被告人已履行基本监管职责的,即应主张因果关系不成立。
当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律师要善于归纳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以及分类,并论证因果关系的断裂,以证明无罪。
#玩忽职守罪 #因果关系 #校安工程 #渎职犯罪辩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