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离婚时最容易吵起来的,往往不是感情,是财产。宁波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先看哪些算共同财产,再看怎么分——4条规则理清了,谈判和诉讼都不至于被动。
《民法典》第1062条划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反过来,第1063条明确了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这是很多人搞混的第一步。
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法院不是简单地一刀切对半分。
同样是一套房、一笔存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以及没有过错的一方,都可能获得倾斜。这里的「无过错」通常指向家暴、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
第1092条针对的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查实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实务中的难点在「查」。银行流水、证券账户、房产交易记录、公司股权变动,都可以成为突破口。察觉对方有异常大额转出时,尽早申请财产保全,比事后追讨省事得多。
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长期全职在家的一方,不必觉得自己「没挣过钱就分不到」。
房产: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一般归登记一方,但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当给予对方补偿。
股权: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时,还要处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企业主离婚尤其需要提前设计路径。
财产分割的核心动作只有两个:先证明「有什么」,再证明「该怎么分」。前者靠证据,后者靠规则。把这两件事准备好,谈判桌上才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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