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经法宣 记者 庄剑翔)扬州一处遗弃了数年的采砂场中,遗留着大量鹅卵石。伴随环境整治,鹅卵石被回填成为自然矿产资源,此处也进行了生态复垦。而杨某等人为了牟利,对此处进行非法开挖销售,最终,开挖者和收购者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扬州某村有着一处上世纪末的采砂场,杨某曾在此合法采砂。后采砂场关闭,当地政府对此处进行了生态复垦,其中遗留的大量鹅卵石也被回填。经过十余年自然沉积固结,这些鹅卵石已与周边土壤、岩层紧密融合,成为矿区土地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地质功能上承担着支撑土地、涵养水源的作用——从“人工废弃物”变回了“自然矿产资源”。

然而,杨某等四人为了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运输公司“土方消纳”为名,多次开挖已复垦矿坑下的鹅卵石并对外销售获利。四人约定平分利润,分工明确:张某出资30余万元并全面组织,经某出资20余万元并协助管理及销赃,赵某负责对外联络,杨某利用熟悉场地之便现场指挥挖掘。

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该回填固结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性质已归属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经查,四人共盗采鹅卵石14,509.07吨,价值37.7万余元。另查明,汪某、陈某、包某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仍分别予以收购。

近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等四人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均为主犯;汪某等三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合各情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张某、经某、赵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汪某、陈某、包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