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拔2303米的东灵山被称为“北京之巅”,自7年前起全面停止对外开放,处于生态恢复阶段。山封了,热度却没停。社交平台上,“夜爬东灵山看日出”的话题持续走热。央视最近曝光,一支近150人的户外登山团夜爬封禁的东灵山,为规避检查绕行碎石遍布的野路,队伍中还有多名10岁左右的儿童。
如今,“野爬”已成流量密码。各类登山徒步团在网络上热度居高不下,目标纷纷对准原生态山野,甚至是明令封禁的区域。可“野爬”赌上的不只是安全。它背后,还藏着一连串法律风险 ——
一问:未破坏环境,爬封禁野山违法吗?
“我没砍树、没摘花,没乱扔垃圾,爬个野山怎么就违法了?”这个问题,很多人想不通。答案的关键,不在“有没有破坏”,而是“你爬的是什么山”。
事实上,封禁管控区域与未开发的普通野山,法律定性完全不同。
普通野山,只是尚未进行旅游开发,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公众进入;而封禁管控区,因生态脆弱、珍稀物种集聚、地质灾害隐患等因素,由法律法规或政府依法划定为禁止进入区域,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未开放区域、森林高火险区、军事管理区等,擅自进入都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除了为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特定目的开展的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特定活动,如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对于擅自进入上述区域并从事禁止活动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若拒不服从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还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如果进入封禁管控区并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影响,行为人将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即便没有刻意破坏植被,组团“野爬”夜闯封禁区域,依旧会带来隐性生态伤害:如踩踏让土壤板结、土层退化,夜间灯光、人员喧哗会惊扰野生动物栖息,遗留废弃物还会产生次生污染。若“野爬”过程中还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是因夜间用火、遗留火种引发山火等,后果则更为严重,要面临刑事追责。
二问:AA制的“野爬”遇险,组织者担责吗?
“我们是AA制,不赚钱,出了事自己担责。”很多“野爬团”都爱把这句话挂在嘴边。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对于活动组织者,法律上并非没有约束。若造成人身损害,组织者是否担责一般需考虑营利与否以及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当前,大量“野爬团”早已不是驴友自发结伴,组织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路线、招募人员、收取费用、现场指挥,形成了事实上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即便是“费用AA制”“免费带队”的自发结伴行为,组织者若实际承担了路线设计、人员召集、现场指挥等组织行为,应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尽到义务”怎么判断?司法实践中会结合行业普遍情况、地域条件、活动规模等因素,从侵权行为性质、组织者的安保能力,以及侵权发生前后的防范处置措施来综合判断。
具体到“野爬”,组织者应履行风险等级告知、配备具备相应资质且数量充足的领队、提示必备装备、核查参与者年龄及身体状况等义务,否则一旦造成损害,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问:签了免责协议,“野爬”出事只能后果自负?
“协议必须签,白纸黑字‘风险自担’‘后果自负’。”有的“黑野团”报名前都会拿出一份免责声明,签字后才能参加。很多参与者也默认,出了事只能自认倒霉。
实际上,这份协议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意味着,不管是商业旅行社还是“黑野团”,想用一张免责协议免除自己责任的做法,在法律上难以成立。一旦发生意外,组织者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还有不少人混淆了自甘风险原则,认为参与者自愿参与活动,所有风险就该自行承担,部分组织者也借此推卸责任,这其实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昌平法院法官助理李凡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条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不适用组织者责任。
户外组织者李某在微信群中发布了“野爬一日游”招募信息,宣传路线强度低、老少皆宜。老张报名参加,在登山途中意外身亡。事后,老张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此次的“一日游”路线是未经开发的野山,李某未作任何风险提示,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组织者义务,判决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而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野爬”的风险,因此判决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可见,自甘风险并不是组织者的“免责金牌”。判定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问:把“野爬”当磨砺,监护责任能否免除?
“带孩子‘野爬’,是磨砺意志,何况我们还买了保险。”这句话,听着是不是很耳熟?有些家长把“野爬”当成了户外拓展课,觉得让孩子吃点苦、见见世面,就是教育。然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会因监护人的教育理念而免除其责任。
法律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如果将十几岁的儿童置于夜间低温、地形复杂、缺少救援保障的野外环境中,早就超出了正常户外教育的合理风险边界,属于未履行好监护职责。
曾有案例,14岁的小文与母亲等7名成年人一起穿越某峡谷,途中小文与母亲走散失踪,最终不幸遇难。小文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同行驴友及领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任由孩子脱离监护范围,构成监护失职,对悲剧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最终判令其自行承担75%的责任。活动组织者吴某明知小文是未成年人却没阻止,且在孩子失踪后未第一时间全力搜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还有的家长认为:我们买了意外险,又有经验丰富的领队全程看护,总没问题了吧?实则不然。保险只是出事之后的经济补偿,不是出事的“预防针”,更不是违法的“豁免牌”。
监护,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职责,不因委托他人临时照顾而免除,监护人仍有义务对活动合法性、安全性和适龄性进行基本审查。同时,保险赔偿也不能替代、抵扣侵权赔偿。即便购买保险,如组织者存在过错,依旧要承担违约或侵权赔偿责任,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彼此不能抵扣或替代。
“‘野爬’等高危活动本就不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组织者在招募时,应严格审核参与者年龄与身体状况,对未成年人参与的潜在风险作出重点警示。”昌平法院法官王龙表示。法院判定此类案子时,既要考量监护人是否尽到风险识别、保护看管的监护义务,也看组织者是否履行风险提示、人员筛选等安全保障义务,还要结合活动属性、未成年人自身行为等多重因素划分责任比例。
五问:跟风打卡,出事后能找博主追责吗?
“跟着博主打卡‘小众秘境’,结果迷路出事,能找博主算账吗?”
很多人刷到“夜爬攻略”“秘境打卡”就跟风前往,结果出了意外。那么问题来了:博主和平台,能只赚流量、不担风险吗?
先说博主。如果只是单纯分享个人户外经历,客观发布旅行攻略,一般和参与者受损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也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博主为了流量变现,和商家合作发布宣传广告,刻意隐瞒或淡化封禁信息与安全隐患,大肆推送“小众秘境”“夜爬攻略”等内容,甚至明示或暗示如何绕行检查、规避监管,这类内容要受到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例如不能使用“最高级”“最佳”等极限性词汇、对高危风险内容标注安全提示,否则误导网友,博主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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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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