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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一头连着出租方的财产权益,一头系着承租方的经营生计。近期,我院先后调解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并重,充分研判当下经济环境下的现实困境,发挥调解智慧,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促成两案均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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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不定期租赁起争议,减免租金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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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将三处商铺委托他人出租,2020年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被告继续使用商铺,却自2022年12月起拖欠租金。经多次催缴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租并腾退房屋。

经过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查明被告并非恶意拖欠租金,系受另案双方之间房产纠纷影响,在未解决另案房产纠纷时,不同意支付案涉房屋租金。当前市场环境下,如果简单判决解除合同,承租方前期投入的装修、设备、经营成本将面临巨大损失;而出租方也要承担商铺腾空后空置、重新招租的时间成本、经济损耗,还要承担再次出租的不确定性,解除合同的代价极高,最终很可能造成双方两败俱伤,矛盾也难以实质化解。

法官一方面向双方释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明确承租方拖欠租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客观拆解解除合同带来的各项现实损失,耐心劝导双方摒弃对立思维,寻求共赢出路。经过反复沟通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合同不予解除、继续履行,原告作出租金减免让步,被告按期足额支付租金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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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租期内欠租被诉,下调租金续履行

原告与被告签订五年期商铺租赁合同。第二年租金到期后,被告逾期未付,原告多次催告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随后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违约金、免租期损失及占有使用费等多项诉求。

审理过程中,法官向被告释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明确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结合当前经济大环境,考虑被告经营承压的现实情况,充分权衡解除合同带来的连锁损失,组织双方多轮磋商谈判。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被告限期付清当期租金135000元,后续年度租金予以适当下调;同时约定若再次逾期支付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两起案件,一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一为固定期限房屋租赁合同,均因欠租引发。法院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利益平衡,既明确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又充分考量经济环境下商户的经营压力,通过调解为双方保留继续合作的空间,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司法办案,既要守住法律的刚性底线,也要饱含司法的柔性温度。我院通过积极调解,化解涉商铺租赁纠纷,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司法力量护航辖区营商环境持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