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打防电信网络诈骗形势持续向好,但仍有一些涉诈黑灰产人员受利益诱惑,沦为电诈犯罪的“工具人”,通过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为电诈犯罪提供转账洗钱、推广引流、通讯中转等帮助,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
2026年以来,上海警方在依法开展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1100余名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在内的联合惩戒措施,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强化以案释法,有力震慑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现将4起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为诈骗团伙收购电话卡提供通讯支持
陈某在明知对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多次组织他人办理手机卡,再将电话卡出售给对方,从中牟利3000余元。后陈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同时,上海警方依照《反诈法》及《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对陈某采取为期2年的联合惩戒措施。
案例二:为诈骗团伙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涉诈资金
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办理5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提供人脸验证帮助转移电诈资金280余万元,并获利4000余元。后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上海警方依照《反诈法》及《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对于某采取为期3年的联合惩戒措施。
案例三:向诈骗团伙出借多个支付账户帮助转移涉诈资金
王某按照境外诈骗分子指令,将本人名下QQ账户和2个微信账户出借由他人使用,协助诈骗分子转移电诈资金5800余元并从中获利。后王某被上海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时,依照《反诈法》及《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对王某采取为期2年的联合惩戒措施。
案例四:为谋取非法利益前往境外从事诈骗活动
陈某、沈某、薛某、黄某、杨某、何某6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前往东南亚的某园区内从事虚假投资理财诈骗,为诈骗集团“养号”“炒群”提供帮助。后因犯诈骗罪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上海警方依照《反诈法》及《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对该6人采取为期3年的联合惩戒措施。
依据《惩戒办法》规定,上述人员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将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将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中实施3年惩戒期限的惩戒对象还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警方提示:请广大市民群众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被所谓 “轻松兼职、高额报酬”迷惑,坚决不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给他人,一旦参与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面临刑事、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还将被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这将对大家的日常生活带来长期负面影响。同时,如发现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请市民群众不要犹豫,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
问:哪些人会被联合惩戒?
答:惩戒对象主要是,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此外,具有冒名开立以及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情形,或提供实名核验帮助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问:惩戒措施有哪些?
答:惩戒措施主要有三项:一是金融惩戒,包括限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功能;限制新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二是电信网络惩戒,包括限制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业务;限制新办卡、新注册账号;惩戒期内可申请保留1张非涉案电话卡。三是信用惩戒,包括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公示;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影响信贷、就业、招投标等。
问:惩戒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惩戒办法》,对涉诈犯罪被判刑的,适用完整惩戒,期限3年;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法,或已构成犯罪但未被法院判决的,经公安机关认定,可适用较轻惩戒期限2年;坚持过惩相当、动态管理,惩戒期满按程序解除。
编辑: 毛鸿仁
责编: 师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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