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2026年9月,红星新闻报道四川筠连公安侦破一桩尘封半世纪的命案:1976年,时年21岁的当地男子李某波与被害人妻子存在婚外情,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李某波行凶致被害人死亡。案发之后,李某波连夜逃离筠连,辗转云南、贵州多地,隐姓埋名、娶妻生子,凭借较强的反侦查意识,整整逃亡50年。受限于当年侦查技术落后、信息渠道闭塞,该案长期成为悬而未决的命案积案。但筠连公安三代刑警接力攻坚,始终没有放弃追查工作。依托现代大数据研判、跨区域警务协作,办案专班千里奔赴,在贵州盘州市公安局协助下成功将嫌疑人抓获。到案后,李某波对当年行凶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依法刑事拘留,这起尘封半个世纪的命案终于告破,迟到五十年的正义得以实现。这起跨越半世纪的追凶案件令人感慨:公安机关对待群众报案、受害群众的诉求,秉持的是不轻言放弃的态度。哪怕时过境迁、线索匮乏、侦破难度极大,也不会简单找理由将诉求拒之门外,而是穷尽手段追寻真相。对照这份坚守,个别地方法院在立案环节暴露出的问题,值得全社会反思。立案是通往司法正义的第一道关口。我国早已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制度核心要义就是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法律明确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即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受理范围,也应当出具书面裁定书,载明裁判理由,告知当事人后续救济途径,绝不能仅以口头答复、不收材料、不出具文书等方式,用各类模糊理由将当事人挡在司法大门之外。尤其需要厘清一个法律误区:即便是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案件。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非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按照司法解释,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只有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被告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审查确认时效届满且无中止、中断事由,才可以判决驳回实体诉讼请求,而不能在立案阶段就以“过了时效”直接拒绝受理、口头不予立案。是否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应当交由开庭实体审理之后评判,不能成为立案窗口拒之门外的借口。更进一步,从社会公平的维度审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制度本身饱受现实诟病,不少普通民众缺乏法律知识,因客观障碍、信息不对称错过维权窗口期,实体权利客观存在,却仅仅因为时间流逝就失去司法保护的机会。有观点提出,应当废除诉讼期限制度,让实体权利不受时间门槛的阻隔,只要当事人拿着证据来到法院,就有权获得开庭审理的机会,该种观点虽尚有法理争议,但也折射出群众对于实体正义的朴素期待。现实当中,少数基层法院存在值得警惕的现象:当事人携带诉状、证据前来维权,既不依法登记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仅口头抛出各类理由予以搪塞。有的称案情复杂,有的称纠纷不宜通过诉讼解决,有的以超过诉讼时效、内部工作压力大为借口,拒收起诉材料,不给任何书面答复。当事人连进入审判程序的机会都得不到,更谈不上在法庭之上举证、辩论。当事人想要继续维权,却连一份可供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法律文书都拿不到,维权直接卡在起点。公安对待陈年命案的态度是:案件再难、时间再久,也不关上追寻正义的大门;反观个别法院,尚未开展实体审理,就直接关上程序大门。当然,法院审判工作存在客观现实约束,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确实给一线办案带来巨大压力,也确有部分诉求依法本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不属于受理范围,不等于可以随意口头拒诉;超过诉讼时效,也不等于可以剥夺当事人的立案权利。不予受理,应当讲清对应的法律依据;不予立案,必须出具书面法律文书,这是程序正义最基础的底线要求。公安机关不会因为侦破难度大就拒绝接警,法院同样不应当以审理难度、工作压力作为拒绝合法起诉的借口。公安面对数十年的积案尚能接力攻坚,法院更应当守住立案登记制的制度底线:立案庭是程序的“守门人”,不能提前充当实体裁判官。一个诉求能不能胜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交由开庭审理之后作出实体判决,而不能在立案窗口就预先作出实体判断,在源头剥夺当事人诉权。有诉必理,不等于所有起诉都必须获得胜诉结果;而是应当让每一个相信法律的公民,拥有走进法庭说理争辩的机会。如果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就依法出具书面裁定,列明法律依据,指明当事人应当转向何种渠道救济,保障当事人上诉、申请检察监督的法定权利。口头推诿、模糊化拒绝,实质上剥夺当事人的程序救济途径,不断消解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公、检、法分工各有不同,但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高度统一。公安机关不放弃一桩五十年积案的担当,同样值得审判机关借鉴。正义不能只眷顾几十年前命案的受害者,也应当守护每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诉权。把立案的大门敞开,把程序的底线守牢,才能够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是老百姓们用来形容当碰到孤立无援之时,无人能给予自己丝毫帮助的一种情况,通俗点说,就是自己一个人非常的无助,没有人来帮助你,就算求助于天地神灵,也无法解决你的问题。当然,也有一些曾经权焰熏天的高官,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比如说大家能够耳熟能详的明朝大奸臣严嵩,把控朝政几十年,用权焰熏天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天下之人谁敢不仰其鼻息,可是当走到他的穷途未路之时,天下之人无不恨之入骨而无人愿给予相助,到最后,只能和幼小的孙子相依为命,他死的时候,寄食于墓舍,既无棺木下葬,更没有前去吊唁的人。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大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整体稳定,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形态。它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更广泛涉及人权、人命等根本价值。有的司法人员通过腐败行为谋取私利,而无辜者却因此身陷囹圄,甚至人头落地——司法不公,能够让该死之人逍遥法外,让该活之人含冤而死。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从根本上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泛滥,最终将葬送我们党的执政根基。回顾历史,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之际,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自己朝廷的军队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官兵纷纷跳水逃生时,围观居民竟发出阵阵喝彩。英军后来北上进攻,沿途亦有类似情形。至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王朝的子民之所以对朝廷如此缺乏忠诚,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持续多年大兴文字狱,压制思想,加之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冤狱频仍,民怨积重难返。在这样的制度与社会背景下,民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难逃覆亡的命运。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实质上是一场双赢的制度博弈。公正司法所牺牲的,仅仅是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的不当利益,而赢得的是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演变为“独立王国”,使其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于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严惩不贷。不要让普通群众陷入“告状无门”的困境,避免因正当诉求渠道不畅而诱发胡文海、钱明奇、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等极端个案,酿成私力复仇、自行执法、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的悲剧,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唯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中华:全国各级法院应当向,四川筠连公安局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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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红星新闻报道四川筠连公安侦破一桩尘封半世纪的命案:1976年,时年21岁的当地男子李某波与被害人妻子存在婚外情,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李某波行凶致被害人死亡。案发之后,李某波连夜逃离筠连,辗转云南、贵州多地,隐姓埋名、娶妻生子,凭借较强的反侦查意识,整整逃亡50年。受限于当年侦查技术落后、信息渠道闭塞,该案长期成为悬而未决的命案积案。但筠连公安三代刑警接力攻坚,始终没有放弃追查工作。依托现代大数据研判、跨区域警务协作,办案专班千里奔赴,在贵州盘州市公安局协助下成功将嫌疑人抓获。到案后,李某波对当年行凶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依法刑事拘留,这起尘封半个世纪的命案终于告破,迟到五十年的正义得以实现。

这起跨越半世纪的追凶案件令人感慨:公安机关对待群众报案、受害群众的诉求,秉持的是不轻言放弃的态度。哪怕时过境迁、线索匮乏、侦破难度极大,也不会简单找理由将诉求拒之门外,而是穷尽手段追寻真相。对照这份坚守,个别地方法院在立案环节暴露出的问题,值得全社会反思。

立案是通往司法正义的第一道关口。我国早已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制度核心要义就是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法律明确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即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受理范围,也应当出具书面裁定书,载明裁判理由,告知当事人后续救济途径,绝不能仅以口头答复、不收材料、不出具文书等方式,用各类模糊理由将当事人挡在司法大门之外。

尤其需要厘清一个法律误区:即便是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案件。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非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按照司法解释,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只有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被告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审查确认时效届满且无中止、中断事由,才可以判决驳回实体诉讼请求,而不能在立案阶段就以“过了时效”直接拒绝受理、口头不予立案。是否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应当交由开庭实体审理之后评判,不能成为立案窗口拒之门外的借口。更进一步,从社会公平的维度审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制度本身饱受现实诟病,不少普通民众缺乏法律知识,因客观障碍、信息不对称错过维权窗口期,实体权利客观存在,却仅仅因为时间流逝就失去司法保护的机会。有观点提出,应当废除诉讼期限制度,让实体权利不受时间门槛的阻隔,只要当事人拿着证据来到法院,就有权获得开庭审理的机会,该种观点虽尚有法理争议,但也折射出群众对于实体正义的朴素期待。

现实当中,少数基层法院存在值得警惕的现象:当事人携带诉状、证据前来维权,既不依法登记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仅口头抛出各类理由予以搪塞。有的称案情复杂,有的称纠纷不宜通过诉讼解决,有的以超过诉讼时效、内部工作压力大为借口,拒收起诉材料,不给任何书面答复。当事人连进入审判程序的机会都得不到,更谈不上在法庭之上举证、辩论。当事人想要继续维权,却连一份可供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法律文书都拿不到,维权直接卡在起点。

公安对待陈年命案的态度是:案件再难、时间再久,也不关上追寻正义的大门;反观个别法院,尚未开展实体审理,就直接关上程序大门。

当然,法院审判工作存在客观现实约束,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确实给一线办案带来巨大压力,也确有部分诉求依法本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不属于受理范围,不等于可以随意口头拒诉;超过诉讼时效,也不等于可以剥夺当事人的立案权利。不予受理,应当讲清对应的法律依据;不予立案,必须出具书面法律文书,这是程序正义最基础的底线要求。

公安机关不会因为侦破难度大就拒绝接警,法院同样不应当以审理难度、工作压力作为拒绝合法起诉的借口。公安面对数十年的积案尚能接力攻坚,法院更应当守住立案登记制的制度底线:立案庭是程序的“守门人”,不能提前充当实体裁判官。一个诉求能不能胜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交由开庭审理之后作出实体判决,而不能在立案窗口就预先作出实体判断,在源头剥夺当事人诉权。

有诉必理,不等于所有起诉都必须获得胜诉结果;而是应当让每一个相信法律的公民,拥有走进法庭说理争辩的机会。如果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就依法出具书面裁定,列明法律依据,指明当事人应当转向何种渠道救济,保障当事人上诉、申请检察监督的法定权利。口头推诿、模糊化拒绝,实质上剥夺当事人的程序救济途径,不断消解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公、检、法分工各有不同,但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高度统一。公安机关不放弃一桩五十年积案的担当,同样值得审判机关借鉴。正义不能只眷顾几十年前命案的受害者,也应当守护每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诉权。把立案的大门敞开,把程序的底线守牢,才能够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是老百姓们用来形容当碰到孤立无援之时,无人能给予自己丝毫帮助的一种情况,通俗点说,就是自己一个人非常的无助,没有人来帮助你,就算求助于天地神灵,也无法解决你的问题。当然,也有一些曾经权焰熏天的高官,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比如说大家能够耳熟能详的明朝大奸臣严嵩,把控朝政几十年,用权焰熏天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天下之人谁敢不仰其鼻息,可是当走到他的穷途未路之时,天下之人无不恨之入骨而无人愿给予相助,到最后,只能和幼小的孙子相依为命,他死的时候,寄食于墓舍,既无棺木下葬,更没有前去吊唁的人。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大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整体稳定,均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形态。它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问题,更广泛涉及人权、人命等根本价值。有的司法人员通过腐败行为谋取私利,而无辜者却因此身陷囹圄,甚至人头落地——司法不公,能够让该死之人逍遥法外,让该活之人含冤而死。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从根本上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泛滥,最终将葬送我们党的执政根基。

回顾历史,鸦片战争期间,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之际,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自己朝廷的军队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官兵纷纷跳水逃生时,围观居民竟发出阵阵喝彩。英军后来北上进攻,沿途亦有类似情形。至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百姓不仅围观,甚至主动加入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王朝的子民之所以对朝廷如此缺乏忠诚,固然与清初的残酷屠杀有关,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清王朝持续多年大兴文字狱,压制思想,加之清末司法腐败猖獗,冤狱频仍,民怨积重难返。在这样的制度与社会背景下,民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难逃覆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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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实质上是一场双赢的制度博弈。公正司法所牺牲的,仅仅是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的不当利益,而赢得的是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演变为“独立王国”,使其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于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严惩不贷。不要让普通群众陷入“告状无门”的困境,避免因正当诉求渠道不畅而诱发胡文海、钱明奇、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等极端个案,酿成私力复仇、自行执法、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的悲剧,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唯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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