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昌奇市监处罚〔2026〕49号),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因生产过程中设备残留甜蜜素导致产品污染,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9434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古城老酒1052箱零4瓶,并处罚款200910元,合计罚没230344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3月,该公司发现用于存放早年收购酒厂时遗存露酒的储酒罐阀门渗漏,遂将罐内含有甜蜜素的露酒导出。然而,使用完毕后,输酒管道和酒泵未进行清洗。
2025年7月4日,该公司调酒师使用上述残留有甜蜜素的输酒管道和酒泵,调配了50°古城老酒6千升,储存于半成品储酒罐中。同年9月2日至9月23日期间,该公司陆续通过该管道抽取半成品酒进行灌装,共生产50°古城老酒(规格:1×238ml×12)20091瓶。
除产品检验及留样外,其余20064瓶问题酒均以4元/瓶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商周某,分三批销售,货值金额共计80364元。该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合同约定,在奇台县(东三县)全渠道销售该产品。
甜蜜素是一种人工合成甜味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甜蜜素可以在部分食品中使用,但白酒属于蒸馏酒,不允许添加甜蜜素。白酒中检出甜蜜素,通常源于生产过程中设备、管道被含有甜蜜素的其他产品污染,或人为违规添加。消费者长期饮用含甜蜜素的白酒,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本案中,甜蜜素正是通过未清洗的输酒管道和酒泵,从含有甜蜜素的露酒残留物转移至正常生产的白酒中,属于典型的交叉污染事故。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434元;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古城老酒1052箱零4瓶;
三、并处货值金额80364元2.5倍的罚款20091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30344元。该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8月25日,处罚有效期至2099年12月31日,公示截止期为2029年8月25日。
公开资料显示,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天山北麓、准噶尔东南缘“新疆第一窖”之源地—国家级产粮大县、古丝绸之路的名镇—奇台。是一个主营白酒兼营红酒、纯净水、生产销售、集中供热、工业旅游、粮食收购为一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能生产清、浓、酱、兼香四个香型150多个品种。现有员工323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6人,资产总额621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453万元,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达18000吨以上。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7日,注册地址位于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北斗宫巷39号。法定代表人周文贵,注册资本3500万元,是新疆古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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