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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于2023年7月的一起恶狗咬人事件,最近几天突然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2023年7月28日,青岛58岁女子仇某在村里散步时,被两条没拴绳的大型犬扑咬,后退躲避时又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

仇某倒地后,仍被两条犬撕咬,机动车司机下车用铁锹赶走犬只。

历经一年半的治疗,该女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26年,她将机动车方、狗主人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
1.认定狗主人翟某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209179元;
2.酌定机动车方承担1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赔付41625.8元。
3.两者共计赔付原告25万元左右。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

第一,涉事大型犬没有采取拴绳、戴嘴套等有效管控措施,导致犬只扑咬仇某,是导致仇某受伤的主要原因。

第二,机动车碰撞虽然与仇某受伤没有直接原因,但其撞倒仇某后,让其腹部暴露在犬只可撕咬的范围之内,显著提高了仇某被咬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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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一审判决,不少网友并不认同。

有网友留言,整起事件,其实就是恶狗伤人引发,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狗主人,理应对伤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尽管仇某与机动车发生了碰撞,可法院审理时也明确:

当时“司机孙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慢速通行”,这种情况下,应该说司机孙某已经尽到了该有的注意义务。

法院称,孙某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或避让措施,具有轻微过错。

可问题是,仇某为了避让大狗倒退到机动车的行驶路线上,作为司机很难提前预料,不应该过度放大“完全注意义务”的范围。

也有网友关注到,相关裁判文书中提到:

“经司法鉴定,仇某小肠穿孔、肠瘘、肠梗阻等损害后果与机动车撞倒无明确因果关系,建议参与程度为0%。”

既然伤情与碰撞无关,为什么法院还会判司机担责?

法院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伤情与车辆无因果关系”指的是‌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指的是撞击没直接造成小肠破裂。

但法律上司机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属于损害链条的一环,所以还是要担责,两者并不矛盾,只是判断标准不同而已。‌‌

这话说的,很有“法理性”,但从情理上,恐怕很难被公众所接受。

很容易得出一个“谁弱谁有理”的结论。

小编没看到事发现场监控视频,不好说机动车一定没有错。

但从法院的论述来看,其实判机动车司机担责的证据也并不充分,更偏向于“无责赔付”的意思。

某种意义上,如果没有机动车司机的驱赶,仇某搞不好会被两只大狗咬的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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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承认,仇某的伤情与被撞无关。

既然如此,我们能不能这么推断:就算没被汽车撞倒,仇某摆脱两只恶犬撕咬的概率也不高。

实际上,仇某起诉汽车司机,法院判司机承担10%责任,从情和法都有点站不住脚。

仇某受伤值得同情,让狗主人赔钱理所应当,可把机动车司机列为被告,多少有些勉强。

法院判罚之所以引发“和稀泥”的争议,在于判司机担责的理由不够强大。

责任的前提是“因果关系”,前面说机动车对仇某伤情参与程度为0,后面又强调“轻微过错”。

难免让人觉得判罚有点前后不一。

当然,如前所述,缺乏现场视频佐证,我们无法得知碰撞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司机该不该担责,或许法律有另外的解读角度。

但这事不该模糊,应该跟普通人讲清楚。

用案例普法,不只是让大家明白对错,更要说清“错在哪里”,法律上的对错,不该出现模糊地带。

尽管赔偿都由保险公司支付,看似机动车司机没有经济损失。

可动用过保险,来年保费会不会上涨?

对于驾驶人来说,本来就相当于一场无妄之灾,还要掏钱赔偿,难免会觉得憋屈。

大家觉得,汽车司机该不该赔钱?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大河报(2026-09-02 19:37)女子被两条大型犬咬伤致十级伤残,后退躲避时撞车倒地,司机将伤人犬只赶走,法院:伤情与车辆无因果关系,但司机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