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良民百姓可能一辈子都不打一次官司,但是打一次官司影响一辈字。我帮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王XX打官司,从一审、二审打到再审,因为初次打官司经验不足,法官没有按规定发放廉政监督卡,也没有及时抗议。吃一堑长一智,现在我和大家一起探讨怎样用好廉政监督卡

廉政监督卡是各地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精神,开庭之前发往给诉讼当事人,用于举报法官违法违纪的。一般各位的廉政监督卡大同小异,主要是监督法官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或者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以案谋私等。然而,这些行为极难监督,即使法官办关系案,收受贿赂,也不会告诉你让你抓抓把柄的。不过,如果真的存在枉法裁判,多多少少都会露一点马脚,表现的迹象就是判决明显不合理。

比如我经历的奇案,王XX转到三亚路益公司的38.5万元被使用对公银行卡取走下落不明,怀疑是被于XX侵占。王XX报警,公安传于XX询问之后,说这是经济纠纷,让王XX自行起诉。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的全权诉讼代理人、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和其助手陈莹矢口否认于XX取款,还故意撒谎说取款发生之前于XX已经把银行卡给了王XX。陈大律师这样撒谎真的绝了,在一般情况下是死无对证的。不过,不知道陈大律师是眼睛有问题还是脑子有问题,竟然没见到当时路益公司对公流水有一条在外省的取款记录,那是于XX持卡到成都取款,我以这条记录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于XX手上,陈大律师就哑口无言了。核实笔录时,陈大律师违规修改笔录,把于XX否认取款改成“于瑞明说记不清楚,”想把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收回去。庭后,于XX提供《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不得不承认取款声称用于合伙而非个人侵占,但是拿不出任何用于合伙的证据。陈大律师和于XX耍赖不足为奇,一审法官的判决才让我大跌眼镜,于XX都承认取款了,只是谎称用于合伙而已,一审判决书竟然认定“于XX不承认取款”,“王XX没证据证明于XX取款”,强行帮庭审已经露馅的于XX圆谎。

廉政监督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廉政监督卡

二审时,王XX为了证明于XX的《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还是撒谎,申请调查了于XX在公安的笔录。王XX虽然不知道于XX在公安笔录的内容,但是知道一定是于XX在公安的说辞经不起质疑,才会在一审一再改口的。没想到,二审(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开庭,法院虽然调取于XX在公安的笔录,开庭时只让王XX匆匆看一下这笔录,不让拍照,不让充分阅读,最后判决书对案涉资金的用途竟然采信于XX在公安笔录中的陈述,认为“于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对大部分的支取款项做出解释也符合一定的常理,于XX从企业账户提取现金的行为具有执行合伙业务的表象。” 以“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由判王XX败诉。于XX为什么不使用电子支付而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取出大额现金来,二审判决帮他想出七岁小孩都不相信的理由:小商户不愿意开票也没法开票故用现金支付。以当然,判决书里只字不提于XX一审提不承认提取现金,因为经不起质疑,庭后才承认提取现金这一变化经过了,更不提于XX在公安笔录中对案涉现金的用途,就和他在《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中说辞不同。甚至整个判决书,都当于XX《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这一对于XX不利的自认书证不存在。

这种情况,就是属于廉政监督卡说可以举报的内容之一“法律文书错漏严重。”法官有权力采信于XX对案涉资金用途在公安笔录中的陈述,但是它在判决书中必须先写出于XX一审不承认取出案涉资金,经质疑才提供《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承认取出案涉资金声称用于合伙,而且他在《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对资金的用途和他之前在公安笔录中的说法就不同。把这经过说清楚之后,再在判决书进行说理:为什么二审判决书不采用于XX在一审说的不承认提取现金,为什么对资金用途也不采信于XX的《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而是采信他在公安中的笔录。

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有理没理先不提,但是必须对关键的争议的事实和理由都写出来,而不能像我遭遇的到案件那样,对于XX开始不承认取款,因为就经不起质疑庭后才承认取款这一关键变化过程都只字不提,当作不存在。一审、二审判决书这种裁剪歪曲,就像鲁迅说的“譬如勇士,也战斗,也休息,也饮食,自然也性交,如果只取他末一点,画起像来,挂在妓院里,尊为性交大师,那当然也不能说是毫无根据的,然而,岂不冤哉!”

法官在判决书里故意对争议的关键事实进行裁剪歪曲,属于“法律文书错漏严重,”可以举报的,没拿到廉政监督卡也可以举报,而且举报没有失效限制。我虽然过去不懂这一节,现在知道,还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