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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NO.31
想解除合同,是先发通知还是直接起诉?法院:起诉状送达对方=解除通知,不用另发!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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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军师提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直接起诉解除合同,是否还需要另行发送解除通知?诉状送达对方时能否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为样本,拆解约定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一、事件回顾
2016年3月13日,冉某先、曹某平(转让方)与赵某雷、王某银、黄某红(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两家公司部分股权,总价540万元,分三期支付。协议约定:若受让方违约任一笔资金不按时支付,转让方有权收回股权;如有一方不按协议执行,另一方享有单独终止协议的权利。
2016年3月30日,转让方办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受让方仅支付168万元,黄某红、王某银未支付任何款项。转让方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股权。
法院认为,受让方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解除条件已成就。转让方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判决解除合同,转让方返还赵某雷已付款项及利息,各受让方将股权返还过户。
二、实务分析
核心问题一: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解除?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包括通知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
本案中,转让方在解除条件成就后直接起诉解除合同,而非先行发送解除通知。法院认为,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规则简化了解除程序,避免了解除权人因未发送通知而丧失解除权的风险。
实务提示:
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可选择通知解除或诉讼解除。通知解除效率高,但需确保有效送达;诉讼解除周期较长,但诉状送达即视为履行通知义务,且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涉及股权返还、工商变更等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诉讼解除更为稳妥。
核心问题二:诉状送达为何能视为履行通知义务?
合同解除权的本质是形成权,解除通知是解除权人向相对人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目的是让相对人知悉解除的意思表示。诉讼解除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被告即已知悉原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与通知解除的法律效果相同。
实务提示:
虽然诉状送达可视为履行通知义务,但解除权人应确保解除条件确实已经成就,并保留相关证据。起诉状中应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避免含糊其辞导致法院无法认定。
核心问题三:部分受让方违约,能否解除全部股权转让合同?
本案中,赵某雷已支付168万元,黄某红、王某银未支付任何款项。赵某雷抗辩称各受让方权利义务独立,其本人无违约行为,不应一并解除。
法院认为,《股份转让协议》系四方共同签订,约定受让方作为一个整体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协议明确约定"乙、丙、丁方违约任一笔资金不按时支付,甲方有权收回公司股权",黄某红、王某银未支付款项构成违约,解除条件已成就。赵某雷作为合同主体,应受解除效力约束。
实务提示:
多方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受让方是独立承担责任还是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约定为整体责任的,任何一方违约均可能导致全部合同被解除。受让方应在内部约定各自的出资比例和违约责任,避免因一方违约而累及全体。
三、核心启示
诉状送达可视为解除通知。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诉状到达对方时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无需另行发送解除通知。
约定解除条件应明确具体。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解除条件、解除权行使方式、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争议。
多方受让应明确责任形式。多方共同受让股权时,应明确约定各受让方是独立承担责任还是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
解除权行使应及时。解除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可能消灭。解除条件成就后应及时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四、律师视角
在摩创律师团队看来,本案的本质是一场"履约能力"与"合同约束"之间的冲突——受让方支付部分款项后未能继续履行,转让方依据约定行使解除权,法院以诉状送达视为通知义务履行,简化了程序,保障了解除权的有效行使。
从实务经验来看,这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规则的漏洞被商业博弈放大。四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受让方作为一个整体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各受让方之间的出资比例和支付能力各不相同。当部分受让方违约时,转让方选择解除全部合同,这在商业上或许更为高效,但对已履约的受让方而言则显得不公平。
更深一层看,各方利益格局与履约节奏的错位,是矛盾激化的催化剂。转让方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期望尽快收到全部转让款;赵某雷已支付大部分款项,希望继续履行;黄某红、王某银可能因资金紧张或对项目前景不看好而选择违约。三方在履约节奏上的分歧,最终导致合同被整体解除。
从因果链条上复盘:签约时未充分评估各受让方的履约能力,是设计阶段留下的隐患;部分受让方违约后转让方选择整体解除,是执行阶段的激化动作;诉诸法院解除合同、返还股权,则是关系阶段破裂的后果。
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争议升级。如果在签约前对各受让方进行履约能力评估,如果在协议中约定分期解除或个别追究的机制,本案或许不会走到诉讼这一步。这正是我们军师团队一贯强调的"在争议发生之前解决问题"的军师定位。
五、常见问题解答
Q1:我想解除合同,是先发通知还是直接起诉?
A:两种方式都可以。
我们在处理300余起股东纠纷中发现,通知解除效率高、成本低,适合事实清楚、对方配合度高的案件;诉讼解除虽然周期长,但诉状送达即视为通知,且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适合涉及股权返还、工商变更等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
Q2:我起诉解除合同了,对方说没收到解除通知,合同还没解除,怎么办?
A:根据本案裁判规则,诉状送达对方时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只要起诉状中明确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副本已有效送达被告,对方以未收到解除通知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建议保留送达回证或邮寄凭证作为证据。
Q3:多人一起受让股权,其中一人违约,转让方能解除全部合同吗?
A:取决于合同约定。
本案中法院认定受让方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均可导致全部合同解除。如果协议明确约定各受让方独立承担责任,转让方可能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建议受让方在签约时明确约定责任形式,在内部约定各自的出资比例和违约责任分担。
Q4:合同解除后,我已经支付的款项能要回来吗?
A: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法院判决转让方返还赵某雷已付的168万元及利息。但如果解除是因你自身违约导致的,对方可能有权要求你赔偿损失。
五、结语
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诉状送达对方时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规则简化了解除程序,保障了实体权利的实现。
对企业家而言,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解除条件、责任形式和解除后果,在解除条件成就后及时行使权利、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才是避免陷入"合同僵局"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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