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春律师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60451589(微信同号);
陈婉雯刑事团队核心成员,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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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周期波动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叠加影响,一批长期以民间借贷或项目投资方式吸纳资金的主体,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债务危机。一个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出现:当事人长期虚构投资项目,以支付本息为对价吸引投资,后因疫情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资金链崩盘、无法全额还款,是否必然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倾向于将“长期虚构项目”接等同于“诈骗手段”,将无法还款直接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而以诈骗罪追究刑责。然而,这种办案逻辑可能忽略了两个关键问题:其一,长期持续支付本息的行为,究竟能不能证明当事人是有归还意愿的?其二,疫情这种不可抗力因素介入所导致的资金链断裂,能否阻却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文张律师将从司法实务及办案经历与各位分享:从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来看,将无法全额还款直接认定为诈骗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正文
结合《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可知,诈骗罪是典型的占有型犯罪,其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在考量虚构投资项目、还本付息后资金链崩盘的行为性质时,实际上就是考量该行为能否完整契合上述逻辑链条。
一、行为人长期支付本息就已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要件
(一)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结合行为人取得资金时的资信状况、约定的资金用途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真实的经营行为、有无偿还能力及偿还意愿等多项因素综合判断。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刘某波集资诈骗案(入库编号:2024-04-1-134-004)》的裁判要旨提出“案件审理须注重投资者利益保护与合理投资风险承受之间的平衡,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防止单纯依据损失结果进行客观归罪。若企业因资金链暂时性困难而通过引资改善经营状况,或以“借新还旧”方式维持运转,符合通常经营者的商业思维,实践中亦不乏借助及时资金注入最终实现扭亏为盈的成功实例。基于维护经济秩序、鼓励企业持续发展的政策考量,在此类情形下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尤应审慎。”
(二)还本付息行为足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对比行为人携款潜逃、挥霍集资款等,行为人长期向借款人还本付息可以直接佐证行为人是具备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偿还能力、偿还意愿”等要件的。在长期通过民间借贷来投资、融资的行为人来讲更是如此,行为人连续数年按时付本息,即便其后因突发因素导致无力还款,也不能推定其借款时就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否则,这种认定就是客观归罪——以事后结果倒推事前主观故意。正如裁判案例所述,任何经营行为均存在风险,即便资金投向真实项目,同样可能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亏损。若仅以事后无法兑付的结果,反向推定行为人在虚构项目之初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质上是将民事违约或经营失败刑事化,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定罪原则。
二、虚构投资项目但长期还本付息,不足以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存在大量的中间边缘地带,实践中大量的民事欺诈也正在被不当认定为刑事诈骗。回到本案中,行为人向借款人长期虚构投资项目,确实构成了民事上的欺诈。但能否构成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答案是否定的。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了足以使对方陷入对交付财产的根本性错误认识的事实。本案中,行为人虽然虚构了投资项目的名义,但其在长期借贷中始终按约还本付息。借款人据此决定续借或展期所依赖的并非“项目真实与否”,而是“行为人是否按期付款”。换言之,既然借款人并未因项目虚假而对“能否收回本息”这一交易根本目的产生错误认识,则行为人的虚构行为便未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足以使对方陷入根本性错误”的客观程度。相反,倘若行为人以虚构事由收取资金后即行逃匿或肆意挥霍,根本无意履行承诺,则构成刑事诈骗。
三、系意外因素导致无法还款,虚构项目与未还款无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若资金链断裂的主要原因系外部意外因素,而非行为人初始的虚构行为,则因果关系即告中断。既然因果关系已中断,则不能将意外因素导致的资金链断裂后果归责于行为人,否则不符合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
即便行为人此前存在长期虚构项目之不当行为,但该行为与投资者最终损失之间亦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自不应据此认定为刑事诈骗。结合上述分析与参考案例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疫情之前长期还本付息、持续维持运作的事实,充分说明其具有履行承诺的意愿与能力,疫情冲击导致兑付困难,应当定性为经营困境或债务违约,而不能以事后出现损失的结果来倒推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刑法的谦抑原则要求对民刑交叉行为慎重入罪
刑法系社会控制的最后手段,应当保持克制与审慎。凡是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不应轻易启动刑事程序,此即刑法谦抑原则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长期付本息亦表明其对该关系的承认。因疫情导致无法全额还款,本质上属于合同履行障碍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将此类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不仅缺乏充分的依据,还将产生一系列负面后果。
结语
诈骗罪的成立,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要件。长期虚构项目仅能证明存在民事欺骗手段,而行为人长期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恰恰是具备归还意愿与履约能力的有力证明,与非法占有目的在本质上相互排斥。疫情引发的系统性经营困境,中断了虚构行为与资金损失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将商业失败刑事化,既有违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背离了刑法谦抑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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