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动物贩运经纪人、畜禽运输从业者朋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531 号》有关规定,凡从事猪、牛、羊等畜禽收购、中介贩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专门运输活畜禽的货运车辆,均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展畜禽贩运业务,未备案车辆不得承运活畜禽,检疫申报不予受理。

一、动物贩运经纪人备案条件及所需材料

1. 主体条件: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有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禁止从事本行业。

2. 备案材料:个人备案提供本人身份证照片;单位备案提供营业执照。

3. 台账承诺:须承诺建立贩运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每批畜禽交易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4. 守法承诺:不收购、不贩运无检疫证明、无耳标、疑似染疫的畜禽。

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条件及所需材料

1. 车厢厢壁、底板须耐腐蚀、防渗漏,确保粪便、污水不渗漏外流,且便于清洗消毒;

2. 随车须配备清洗消毒设备及消毒药品;

3. 跨区域(盟市)调运的车辆,须安装合格的卫星定位(GPS)设备。

4. 患有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禁止从事畜禽运输活动。

5. 提交资料:车主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4.5吨以上的货车提供营运证、道路运输许可证。

三、贩运经纪人防疫主体责任

1. 收购前:查验畜禽经强制免疫并在保护期内、已过休药期、耳标佩戴齐全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购;

2. 运输时:必须使用已备案车辆承运;

3. 装卸前后:对车辆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留存消毒记录;

4. 台账记录:如实建立购销台账,载明来源地、数量、耳标号、检疫证号、去向等信息;

5. 运输途中:发现畜禽发病或死亡的,第一时间向当地农牧部门报告,严禁随意丢弃、贩卖或私自处置病死畜禽;

6. 运输路线:按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不得私自变更目的地,不得中途卸载。

四、法律提醒

1. 未备案车辆运输:检疫合格证明不予出具;一经查获,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违规贩运:贩运无检疫证明、无耳标畜禽,或私自出售、运输、随意丢弃、处置病死畜禽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依法处罚;引发动物疫情或有引发重大疫情风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备案≠免检:备案完成后,每一批畜禽调运仍须提前 3 天依法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启运,严禁未经检疫擅自调运;

4. 变更与注销:备案信息(手机号、住址、车辆等)发生变化的,须在 30 日内办理变更备案;不再从事贩运业务的,应及时申请注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