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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防老、子承父业,

这都是刻在血脉的民族传统观念。

一些老人会把房产赠与子女,

以期帮助子女减轻负担,

同时寄希望得到悉心照料。

但“骨感”的现实偶尔也会不期而遇,

一些子女只享受赠与、不履行义务,

法律对这些情况如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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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方阿姨与老魏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家中东面一间二层半楼房归老魏所有,并写明“将来老魏赠与儿子魏小军”。

2008年3月,老魏与魏小军签订《赠与房产赡养父亲协议书》,明确约定“老魏将上述房屋赠与魏小军,但自己依旧居住其中直到寿终,儿子须在父亲60岁后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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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魏小军及其母亲方阿姨搬离老宅,老魏则一直独居在老宅内。老魏60岁后,魏小军从未按约支付赡养费,甚至长期不联系,父子形同陌路。

2025年,魏家老宅拆迁,魏小军、老魏及方阿姨共获得拆迁补偿款280万余元。其中,老魏赠与儿子那部分房屋的拆迁款约合116万余元。

老魏向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因魏小军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决定取消房屋赠与,相应拆迁款由自己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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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军诉至法院,要求老魏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并将相应拆迁款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魏与魏小军签订的《赠与房产赡养父亲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魏小军须在父亲年满60岁后支付赡养生活费。同时,赡养义务不仅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老魏年满60岁后,魏小军从未按约支付生活费,双方长期互不联系,魏小军既未在物质上提供帮助,也未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法院干警专门前往双方所在村委调查,村委证实:父子关系常年僵化,魏小军没有主动赡养过父亲,老魏的经济状况很差,每月仅靠几百元补贴生活。

上述事实足以认定魏小军未履行赡养义务,故老魏依法有权撤销赠与。魏小军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将拆迁款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魏小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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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房产不只是冰冷的资产,而是父母半生辛劳的积蓄,更是留给子女的温情寄托。老魏自愿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初衷并非简单的财产交割,而是盼着晚年能得子女照料,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若拒不履行扶养赡养义务,赠与人依法享有赠与撤销权。本案中,魏小军接受父亲的房产赠与,却在父亲需要依靠之时,断联陌路,既无物质供养,亦无精神慰藉,完全没有履行受赠时的承诺。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从来不是选择题,而是为人子女与生俱来、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与道德底线。这份义务,无关父母财产多少、家境优劣,涵盖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全方位责任。法院依法支持老魏撤销赠与的诉求,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司法向善、扶正扬善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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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父母而言,作出赠与决定前,应充分考虑自身养老保障需求,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受赠人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以保证在争议发生时有据可循。对子女而言,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因是否接受赠与而免除。接受赠与,尤其是附条件的赠与,意味着同时承担了相应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若未按约定履行赡养责任,不仅违背伦理亲情,还可能面临赠与被依法撤销的法律后果。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来源:江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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